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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开元(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文化是考察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力量源泉。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大规模应用和物联网、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数字技术的普及,我国文化产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迁,逐渐进入以“数字化”为特征的新文化阶段。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在全国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中,数字文化新业态特征比较明显的16个行业合计实现营收39623亿元,同比上一年度增长18.9%,近两年平均增长率超过20%。可见,新时代数字文化产业彰显出强劲的发展动力,数字文化资源规模化、集成化进程提速,消费场景和规模不断升级。然而,在数字技术赋能新型文化业态的同时,我国也面临着数字化转型之后的文化产业和市场监管体制滞后、法律制度不完善等一系列治理难题。如何运用好数字化手段,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和国民需求的中国特色数字文化治理机制,加强对数字文化产业的治理和保障,使数字文化更好地服务于民生福祉,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战略意义。
构建中国特色数字文化治理机制的必要性
推动国家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文化软实力是衡量国家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指标,发达的文化产业有助于实现文化创新和文化输出。因此,文化产业是文化软实力的基石,提升我国数字文化软实力须有强大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文化产业作为硬支撑。通过构建中国特色数字文化治理机制,有助于在宏观层面形成科学、系统的文化发展计划,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导数字文化产业向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的方向发展,避免市场主体过度追求产业的经济效益而罔顾不良文化给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最终实现文化产业的价值归位。这对于促进我国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激励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具有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
提升数字文化服务水平。数字文化服务是保障社会公众平等地获取文化信息、提高知识素养、参与社会文化活动以及实现各类公共文化权利的重要手段和制度保障。数字文化服务水平的提升离不开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数字文化治理机制,只有围绕我国数字文化服务的价值目标、主体架构和内容标准等要素,有针对性地出台法律规范、技术标准,实施数字文化治理,才能推动数字文化服务水平的高质量发展。
保障公众的数字文化权利。公民的文化权利是否能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先进、社会是否文明的重要标志。数字文化的产生对公众获取文化权利的途径、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的文化权利保障机制,如著作权、版权制度,难以适应数字文化带来的全新数字化权利形态。因此,中国特色数字文化治理机制的建设成为回应和保障公民行使数字文化权利的重要途径,它不仅赋予了政府和相关机构对数字文化产业和市场进行管理的权力,更赋予了保护公民合法的数字文化权利不受侵犯的责任和义务。构建中国特色数字文化治理机制,是实现我国数字文化权利最大化覆盖和数字文化可持续发展创新的必然选择。
保护文化安全。文化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文化的无界性和共享性促进了不同文化的交流与碰撞。加强数字文化治理,一方面,可以有效甄别正常的境外文化宣传、交流、共享行为和文化入侵行为,避免外来文化破坏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和社会文化的认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防治低俗化、泛娱乐化等不良数字文化对社会整体价值观和民众心理的危害,消除文化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在数字文化时代对传统文化的误解和曲解,使文明的思想精髓得到传承与发展,优秀的文化精神和民族品格得以呈现。
构建中国特色数字文化治理机制的建议
建立中国特色数字文化标准体系。数字文化标准的参与主体和内容具有多样性,涉及新闻服务、版权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等多个文化行业。尽管当前已有许多政府出台的国家标准、行业协会颁布的行业标准以及国家数字文化工程建设标准,为数字文化治理工作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但从整体上看,数字文化标准的发布主体复杂、标准数量多、重复率高,可能会导致具体执行过程中产生理解差异和适用错误,造成实际应用中的诸多障碍。明确数字文化标准是推动数字文化治理的前提,要加强数字文化的标准管理,就必须从以下层面着手建立起统一、规范、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文化标准体系。一是重视标准的统一和衔接。政府需要发挥居中指导作用,在各部门、机构、社会组织之间建立有效的衔接和沟通交流机制,确保各类标准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协调运作,尽量避免标准的重复开发和信息孤立。二是创新标准体例。国家应当重视标准体例在文化数字标准体系建设中的指导作用,及时出台各类标准编写应当共同遵循的指南和体例,在一些能够做到全国统一的文化产业、领域中尽可能适用国家标准。三是坚持中国特色。数字文化的标准化工作就是要服务于中华文化的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这意味着数字文化标准体系的建设必须从中国国情和国民需求出发,扎根中华文化,坚持中国特色,走适合自己的数字文化发展道路。
培育“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治理理念。“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是“十四五”期间我国社会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的重大创新,也是数字文化治理水平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在该理念的指导下,我们将调整和完善文化管理观念,正确理解社会参与对推动数字文化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意义,实现文化职能转型。通过政策宣传和制度保障,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社会组织与民族参与数字文化治理工作的积极性,最终形成全社会参与数字文化治理的强大内生动力,构建起“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党领导下的数字文化协同发展。传统的文化管理范式无法形成有效的合力来处理跨部门、跨领域的数字文化争端和诉求,造成区域数字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治理工作最鲜明的政治特征,其最大的优势在于通过党的最高领导凝聚政治共识和文化共识,实现多元主体协同合作的有效衔接。在构建中国特色数字文化治理机制的过程中,一方面,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以党组织作为纽带,以党的精神、政策和系统化思维作为指引,充分发挥党在社会治理,特别是文化治理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数字文化治理的部门协同和区域协同,依托党的领导体制优势,以不同领域、不同区域的数字文化机构间的有效协同为突破点,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数字文化沟通交流和资源共享平台,形成横向联合、纵向贯通的集成化数字文化资源共享格局,消除不同领域、区域间的数字壁垒,解决发展失衡问题,实现数字文化的全面协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