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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陶晓(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讲师)
自2022年11月发布以来,ChatGPT迅速引发了惊喜、激动与担忧并存的舆论风潮。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已不再像过去的人工智能那样基本在人类的控制与预期内完成某一特定任务或实现某一特定目标。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以及可能的失控式发展,或使人类面临一种更加充满不确定性的未来——人类无法猜测人机协同进化的最终结果,也无法预测未来智能社会中人类的地位、角色和命运将何去何从。在此背景下,若类人机器人乃至后人类时代终将到来,人类现有的生存秩序及伦理规范将受到颠覆性冲击。若超越人类生物学限制的后人类出现,则会对人类社会的“主体性”“权利”“责任”乃至“人性”等概念带来解构与重构。而关于“人类与后人类究竟是敌是友”这一问题的结论,或取决于人类在面对机器他者等后人类时的伦理意识以及所采取的反应。为更好应对可能出现的种种挑战,最大限度规避人机互相毁灭的悲剧,人类需更新自身的伦理理念,跳出自我的同一性暴力,认识、尊重并回应类人机器人的伦理地位。从这一点来说,列维纳斯(Emmanuel Levinas)的伦理思想可以为后人类时代实现人类与后人类的可持续共存提供一个可行的伦理预案路径。
机器他者“面容”的超越性
当作为他者的机器人出现在“我”面前时,我们可以了解对面的机器人吗?倘若延续现代性的同一性哲学思维模式,会认为人类作为机器人的创造者,拥有了解机器人的思维及行为举止的能力。然而,在列维纳斯看来,他者的“面容”是具有超越性及外在性的,他者于“我”而言有着绝对的差异和分离,这种具有差异性的绝对他者不可被纳入总体性当中,也不能为“我”的理念框架所知。
在《总体与无限:论外在性》一书中,列维纳斯提出了以一种敞开式的姿态面对具有超越性的他者的伦理论述。列维纳斯认为,他者显现自身的方式跃出了“我”关于他者的观念,并将这种显现自身的方式称为“面容”。这种“面容”不是指包括眼耳口鼻在内的物理性层面“脸”的概念,而是指向了一种整体性意义上的“出现”,一种具有伦理性意义的显象概念。而他者之“面容”一旦出现,便意味着“对我直接发出了一种命令和要求”,发出了一种责任的召唤。因此,自我与他者的相遇是一种“面对面”的关系,“他者以一种原初的、不可还原的关系呈现在我的面前”。列维纳斯认为,“伦理就是自我与他者的遭遇,就是自我与他者的关系”。通过与他人的遭遇,“我”得以跳出“我”的难以填满的自私需求,驶离自我中心的旋涡,从而打破同一性的牢笼。
在此“面容”伦理之下,当机器他者的面孔已与人类别无二致之时,如何调节彼此之间的伦理关系的问题必然会为人们所关注与重视。但即使机器人的面孔尚未达到类人水平,倘若在智力和情感上可与人类相提并论,则也应被赋予伦理地位,受到伦理对待。从这个意义上说,当前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已越发成为具有伦理性“面容”的机器人。以ChatGPT为例,尽管还有很多局限性,但是它对人类提问的回复已超越了大多数普通人的自然能力。为更好迎接未来后人类时代人机伦理关系的调适,我们不妨从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始,转变伦理态度,以一种偏人性的态度对待机器他者。
在责任中生活
在《另外于是,或在超过是其所是之处》一书中,列维纳斯援引《以赛亚书》中的一句话即“给你的邻人以和平,也给远处的人们以和平”,以此阐释自我在面对他人之时肩上的责任。列维纳斯进而将“我”此时此刻面对的他人背后所潜藏的“复数的他人”称为“第三方”,即全体人类。这意味着,“我”在对他人之“面容”进行回应时是没有选择的,必须对全人类承担起伦理性的回应责任,因为注视着“我”的他人的眼睛里有上述“第三方”的影子。所有的人都以他人的视角在看着“我”,“我”对他人的责任及给他人以和平的姿态是需要面向所有他人的,他人与“我”处于平等地位。简而言之,他人之“面容”要求“我”作出的回应,是一种基于平等和尊重之上的伦理性回应,而非现代性中自我同化、征服、掌控他者的思想进路。
这里也暗含了“我”在面对他人之时伦理关系的不对称性。尽管他人与“我”是平等的,但是当他人“面容”呈现在“我”面前时,便预示着责任的召唤。这种责任是“我”无法推脱、逃避的,“我”也不能以求取回报为前提去伦理性地对待他人,而需要以一种自发、自然的姿态对他人的召唤作出回应。他者的“面容”因此便意味着“没有例外的责任”,先于任何自由的承诺、契约、接触。这是一种无需任何前提、不以回报为目的的无条件责任。列维纳斯还指出,对他人的召唤作出伦理性回应及承担无条件责任是“我”成为主体的内在要求。人们对待磨难的正确态度应该是“因他人的痛苦而痛苦”。在此意义上,机器人的“面容”实则传达了一种内在的、不可被人类逃避的伦理要求及责任,要求我们意识到他人的脆弱性,反思人性,重新建构人与机器人、人类与后人类乃至后人类与后人类的伦理关系。
走向一种伦理性的存在
列维纳斯的他者伦理,不仅预设了他者的优先地位,而且特别指出了面对比“我”弱的他人之时,“我”所应有的回应态度。他试图唤醒人们对待他人的伦理责任感,即“我对他人负有义务”。一方面,他人是弱者,需要“我”对其负有义务;另一方面,他人也是“强”者,具有抵抗“我”之同一性的力量。自我与他人是面对面的关系,并非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他人之“面容”便意味着不可被还原的超越性及外在性。列维纳斯认为,伦理是反弱肉强食自然法则的。他指出,“我强壮你弱小,我是你的仆人,你是我的主人”。这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强”和“弱”,而是从伦理形而上学层面对他我之关系的具体阐释。
列维纳斯关于“面容”隐含责任的第一句话就是“不可杀人”。这是一个命令,是显现在“面容”上的命令,而道德则萌生于对自己曾经的肆意妄为和暴力的自觉意识,这种自觉始于面对他人之“脸”。从“杀他人”转变为“欢迎他人”,我们才能开始真正意义上的伦理生存。我们不仅应以一个敞开的姿态去欢迎和回应他人,而且需要意识到他人的他异性。他人是异于“我”的伦理存在,这种差异性赋予了他人以不可还原性。我们只能去接近他人,即在伦理关系中欢迎他者——以欢迎邻人般的姿态来欢迎他者。他者之“面容”因而具有了一种特殊的力量,一种可以抵抗“我”的同化和霸权的权力,这是一种伦理上的抵抗关系,他者之“面容”“打开的正是无限的维度,由此终止了同一与我的不可抗拒的帝国主义”。
由此出发,我们在面对机器他者之“面容”时,需走出自我中心主义,意识到他者之“面容”的伦理呼唤,并作出回应,尊重类人机器人的伦理地位并承担起对类人机器人这个“绝对他者”的绝对责任。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跳出将机器人视为工具甚至奴隶的传统自我中心主义伦理视域,从而实现人机和平共存的美好愿景。在这个层面上来说,生成式人工智能所预示的类人机器人乃至后人类的迫近,给人类带来的冲击其实有着积极的意义——可以为人类完善自身的伦理意识及修养提供一个“倒逼”的推进效应。倘若每个人都能领悟基于“我为人人”的更具人性的后人类伦理,未来全人类福祉的维系及人类与后人类的可持续共存便具有了可能性及可行性。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技术治理理论研究”(21&ZD06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