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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含(黑龙江大学文学院讲师)
先秦时期,“诗”是一种吟咏言志的文学题材与表现形式;“乐”除了具有当代音乐之义,还是乐、诗、舞的统称。正如郭沫若所言:“中国旧时的所谓乐,它的内容包含很广。音乐、诗歌、舞蹈,本是三位一体可不用说,绘画、雕镂、建筑等造型美术也被包含着,甚至于连仪仗、田猎、肴馔都可以涵盖。”可以说,“诗”和“乐”二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但“乐”是“诗”的根本,起着主导作用,而“诗”依附于“乐”,是“乐”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此同时,“诗”“乐”与“礼”的关系十分密切,“礼”作为“诗”“乐”最初的载体,是“诗”“乐”的内在尺度。先秦儒家认为,声与言相结合产生诗乐,诗乐与言的结合为乐礼,由此实现了诗、礼、乐的统一。诗、礼、乐的结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儒家追求的“和”。然而,先秦时期“礼乐制度”的确立客观上推动了“诗”的普及与发展,也推进了“诗”的独立进程,从“诗乐结合”到“诗乐相分”、从“声言志”到“诗言志”都体现了“诗乐关系”的调整与发展。不过,在这一进程中,“礼”始终是“诗”“乐”的内在属性。
先秦时期,“乐以彰礼”是“乐”的本质特征,即通过发挥“乐”的社会政治功能,来维护和强化等级制度。西周初期,统治者已经认识到“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祭”,建立完备的礼乐祭祀制度是稳定天下、巩固统治的头等要事。据《礼记·名堂位》载:“六年,朝诸侯于名堂,制礼作乐,颁度量,而天下大服。”与此同时,“乐”常被西周统治阶层当作一种教育手段,通过在贵族子弟和少部分优秀百姓子弟的音乐教育中注入政治“韵味”,使其成为政权的附庸者。在周朝的教育中设有大学。在大学内,按东、西、南、北、中分别设有“成均”(习乐之处)、“上痒”(习书算之处)、“东序”(习射之处)、“瞽宗”(演礼之处)、“辟雍”,这些都与“乐”有着密切关系。据《礼记·文王世子》载:“凡学世子及学士,必时。春秋学干戈,秋冬学羽龠,皆于东序。”此外,在周朝的礼官中,设有“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而合国之子弟焉”,并负责“以乐德教国子:孝、友、祗、中、和、庸;以乐舞教国子:《大夏》《大咸》《大韶》《大武》《大卷》等;以乐语教国子:讽、诵、言、语、兴、道”。至西周后期,时局动荡、礼崩乐坏,周宣王试图通过在制度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维护“礼乐之尊”,恢复“天下大服”局面。由此可见,“乐”的本质特征在于以系统化的礼乐制度团结举国上下,充分彰显了“礼”的政治教化功能。
“乐主诗从”是先秦“诗”的内在本质,即“诗”源于“乐”,并多依附于“乐”而存在。首先,诗源乐名。先秦时期,即兴谣诗被看作“诗”的原始形式。至春秋时期,“诗”开始不再附属于乐舞而独立存在,并呈现“不歌而诵”的特点。随着时间的推移,先秦时期的许多乐篇失去了曲谱而仅剩乐名和文字,许多残存的乐名和文字可以在现今的《诗经》中查到。其次,谈乐及诗。先秦文化中,礼乐诗互为一体,因此谈乐及诗便在情理之中。《礼记·乐记》载:“乐者,德之华也。金石丝竹,乐之器也。诗,言其志也,歌,咏其声也,舞,动其容也。三者本于心,然后乐器从之。”这句话充分肯定了“乐”的作用和性质,也就是认可了“乐”中之“诗”。“诗,言其志也”,再一次凸显了“诗”的特殊作用及其在“乐”中的地位。由此观之,“诗”从于“乐”,“乐以彰礼”,“礼”亦是“诗”的内在属性。
“功成作乐”是先秦乐论的经典原则。在现存文献中,《尚书》最早对“功成作乐”进行记述。《礼记》中也有类似思想。例如,“王者,功成作乐,治定制礼。是以五帝殊时,不相沿乐;三王异世,不相袭礼”。这句话对王的权力做了界定,只有建功的王才能制定礼乐,强调“功”在“乐”中的地位,沿袭了先秦乐以歌功的传统。与此同时,在“乐”的创造中也突出了对功的肯定和褒扬,如《武》《大护》《大章》《大夏》《云门》等凸显了对先辈贤王丰功伟绩的歌颂。此外,“八佾舞”“六佾舞”“四佾舞”等更突出功的大小决定了所享受的“乐”的等级。因此,“乐”的价值范畴是对“功”的追求和认可,更是对“礼”的维护。
“诗言志”是先秦诗论的价值范畴,其本质是对“德”的强调和肯定。“诗以言志”最早出现在《左传·襄公二十七年》,其含义是用诗来表达说话者的意图和志趣。传统文论认为“诗言志”最早出现于《尚书·尧典》,但没有指出“志”的具体内涵。春秋末期,孔子以“仁”“礼”为要旨,对“诗言志”进行了总结,得出“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的论断。与此同时,孔子还向“诗以言志”注入新的内涵,如“事父”“事君”“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等,其中“兴、观、群、怨”是孔子对“诗”的全面总结和升华,其实质是对“德”的肯定和追求,强调在人与人、国与国的交往中,要以德为先,这样才能实现“和”的效果。所以说,“德”始终是先秦诗论的本质所在和价值追求。
先秦乐论的美学内涵主要表现为“和”。首先,早在上古时期,中国先民就已经有了“和”的观念,如“神人以和”“八音克谐”等。《左传·昭公二十年》第一次明确提出“和”的概念,认为“和”是不同性质的物质融合在一起,可能会产生新的物质。《国语》对“和”的认识走向成熟,认为“和”是“乐”的前提,“乐”之美在于和谐统一。《左传》也强调了这一观点,“五声和,八风平,节有度,守有序,盛德之所同也”,指出“和”既包括了艺术上的美学理念,又蕴含了道德上的美学追求,艺术与道德在此实现了统一。其次,《乐记》将“和”与“德”联系在一起,“德者,性之端也,乐者,德之华也”,认为德是“乐”的精华所在。孔子在阐述“德”与“和”的关系时也指出,儒家对于善的道德追求需要通过“和”来实现。此外,荀子的乐论也非常重视“和”。荀子的“和”大都处在政治伦理范围内,强调和乐的伦理作用,指出乐要以“和”为要义,只有“和”乐才能恰当地解决各种社会动荡,实现“和乐化民”。荀子还提出“乐合同,礼别异”,认为“礼”是用来区别不同的人群和阶级,而“乐”却可以使不同阶层的人和睦共处,弥补“礼”造成的差异。可以说,先秦乐论之“和”逐渐由“人神之和”延伸至个人修养的亲和,乃至政治伦理中的和睦。
先秦诗论主要以儒家诗论为主,其美学内涵主要表现为“温柔敦厚”。孔子在《礼记·经解》中提出:“入其国,其教可知也。其为人也,温柔敦厚,《诗》教也”,认为诗可以用作对个人性格修养的教育。关于先秦诗论之“温柔敦厚”,历代文人对此有种种解释。孔颖达在《礼记正义》中指出:“诗依违讽谏,不指切事情,故云温柔敦厚是诗教也。”《钦定四库全书荟要·日讲礼记解义》载:“《诗》之教温润优柔而不迫,而其意毕归于忠厚也。”上述两则注解的共同点是都要求人的内心和行为要“止乎礼义”,始终遵循“礼”,这与孔子所追求的政治理想相符合。然而,在强调“温柔敦厚”的同时,孔子也认识到“温柔敦厚”诗教的消极影响,即“《诗》之失,愚”。因此,主张在诗教的过程中要注意“中”,要适可而止,并以义理作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