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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路瑞(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严密防控环境风险”。水环境关系国计民生,事关千万家庭的福祉,水生态环境风险是环境风险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国水环境质量持续好转,但水生态环境风险依然呈现高发态势。大量化工企业近水靠城,涉危、涉重风险源布局性、结构性风险突出;河湖滩涂底泥的重金属累积性风险不容忽视,环境激素、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管控能力不足。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印发的《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突出重点,“防”字当头,指明了“十四五”时期水生态环境风险防范的方向。
把好源头风险关口
源头预防的重点是解决布局和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问题。长江流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等高风险、重污染企业沿江密布,水运交通航道穿越水源保护区现象多;黄河流域煤化工行业企业密集分布,干支流风险源多,结构性、布局性风险突出,优化布局势在必行。
《规划》明确要强化尾矿库环境风险防控,加强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到2023年年底,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湖泊岸线1公里范围内尾矿库完成污染治理。要优先治理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湖泊岸线1公里范围内,以及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地质灾害易发多发等重点区域的尾矿库;同时加强“锰三角”等长江中上游重金属污染防治。
企事业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也是做好源头预防的主力军。《规划》要求落实工业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以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企业为重点,强化事故应急设施建设;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对黄河流域能源化工基地,长江干流及湘江、赣江、岷江、嘉陵江、涪江流域等化工园区及危化品码头等,提出园区内工业废水的分类分质处理和监控、园区污水处理厂综合毒性试点监测等要求。
提升监控预警能力
风险防范的关键在于未雨绸缪,提高监控预警能力。我国河湖流域众多,不同流域风险特征、风险源存在明显差异。《规划》契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突出重点,明确期限,提出能力建设任务。
首先要摸清家底。针对我国累积性风险底数不清、基础薄弱的问题,《规划》明确以化工、石化、制药、造纸、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铅蓄电池制造、电镀、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等重点企业和工业集聚区,湘江流域、赣江流域等底泥重金属污染较严重的流域,湖南、云南、贵州、四川、江西等重金属冶炼企业较多区域为重点,开展河湖底泥、滩涂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风险调查与评估。到2025年年底前,建立形成累积性风险基础数据库,全面掌握累积性风险底数。
其次要提高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我国流域水文条件复杂多变,多种情形下的流域水环境风险分析研判面临较大不确定性。《规划》要求强化监控预警体系建设,明确将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具有较高环境健康风险以及排放《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所列化学物质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依法对排污单位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要求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此外,在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方面,《规划》提出要强化伊犁河、额尔齐斯河、额敏河、怒江、红河、雅鲁藏布江、澜沧江等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全国“1+N”应急监测支援体系和跨境应急监测保障体系,探索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境应急保障能力共建模式。
建立完善应急处置制度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提升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能力高度重视,提出“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制度具有管根本、管长远的作用,构建完善的水环境风险防范制度是健全环境治理体系、提升水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水平的重要途径。
2020年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聚焦“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明确省级政府负责统筹建立并落实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地方也开展了应急联控机制探索,京津冀地区制定了《京津冀水污染突发事件联防联控工作方案》,2017年起连续3年开展了京津冀突发水环境事件联合实战性演练。2019年广东与福建两省共同开展了汀江—韩江跨界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演练。基于已有的实践,《规划》明确要强化环境风险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设,统筹研判预警、共同防范、互通信息、联合监测、协同处置等全过程;形成应急、交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处置合力。
总之,要坚持防字当头,筑牢水生态环境安全底线,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的生态环境,助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