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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文显(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中华法系是中华法治文明中一颗璀璨的明珠,是人类法治发展史上堪称传奇的佳话。中华法系在秦汉变法中萌芽,在唐风宋韵中长成,在中华文明的历史画卷中展开,编织着东方大国气韵生动的法治故事,蕴含着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法理经义。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之所以“独树一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中华法系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时间、内容和思想上保持了高度的延续性
中华法系,是世界上影响范围最广、延续时间最长的法系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漫长的过往里,中华法系在时间、内容和思想上保持了高度的延续性。
一是中华法系在时间上的延续性。中华法系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数千年社会变迁、王朝兴替中得到淬炼。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逐步成熟,其生命一直延续到明清。自秦代改法为律至20世纪初清末修律,中华法系持续时间长达两千余年。若进一步向前追溯至先秦这一中华法系的奠基时期,考察“明德慎罚”“五刑”“法经”等先秦时期的法律原则、刑罚制度、成文法典,中华法系的持续时间则更加久远。在数千年的历史中,中华法系保持了时间上的延续性,从未中断,这表明中华法系既在历史中不断完善,也通过了历史的检验。这正是中华法系在今天仍表现出生命力的原因所在。
二是中华法系在内容上的延续性。遍览中国历朝历代的法制文献,不难发现许多内容具有很强的一脉相承性。例如,通常认为唐律是中国法典编纂的代表性作品,具有划时代意义,但唐律在编纂体例、具体制度等方面,事实上表现出了与此前朝代法制的传承关系。又如,自唐以降,唐律为“宋以后皆遵用,虽间有轻重,其大段固本于唐也”。可见,中华法系在内容上表现出高度的延续性特点。当然,延续不是照搬照抄,而是历朝历代结合自身治理实际对律法所作的相应调整与扬弃,不是保守的、一成不变的。
三是中华法系在思想上的延续性。律法是中华法系的载体,思想是中华法系的内核,两者是互为表里的关系。中华法系绵延不断,不仅表现为其载体上的一脉相承性,也表现为载体背后法治思想、法治理念的一脉相承性。例如,无论朝代更迭、制度变迁,许多不同时期的律法中均体现出了以民为本、礼法并用、明德慎罚、矜老恤幼等法治思想。法治思想在历史维度下的延续性与合理性,塑造了中华法系独特的精神气质,也使许多制度在今天仍有极强的生命力。
中华法系着眼于文明秩序建构
中华法系的另一突出特点,在于其不拘泥于立法、审判这样的法律技术操作,而是着眼于整个文明秩序的建构。申言之,中华法系将“天理”“国法”“人情”相结合,共同形塑中国古代的法理传统与治理机制,建构三位一体的文明秩序,生生不息地滋养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术”“道”合一,恒久绵长。就“天理”而言,其在内容上通常指特定的自然秩序、政治秩序或道德秩序,涵盖了道义、伦理和正义的原则,体现了特定时代国家和社会层面普遍的共识、真理和价值观,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就“国法”而言,其是立法者有意识地规范创设,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通常以律令的形式呈现。所谓“法者,天下之理”,在中华法系下,法律是“理”的体现,“国法”源于“天理”,两者间具有一脉相承性。就“人情”而言,其产生于个人互动间,是法律运行中的柔性因素,在立法上表现为“缘情制罚”,司法上则表现为在个案中以“情理”分析法律适用的恰当性。
在三者之间,“天理”具有不证自明的最高权威性,“国法”循“天理”而定并表现出高度的确定性和强制力,“人情”则需结合风俗习惯等,对具体情形作个案式评判。因此,“天理”“国法”“人情”具有兼顾成文法与习惯法,兼有普遍性与个别性的特点。在不完全精确的意义上,可将“天理”“国法”“人情”一一对应于自然法、成文法、习惯法。值得一提的是,既不同于西方自然法学派对价值论的过分强调,也不同于法律实证主义将道德与法律截然二分的立场,在传统法系下,“天理”“国法”“人情”表现为并列关系,并建构了一种“大法观念”。例如,就立法活动而言,大清律例序言记载:“简命大臣取律文及递年奏定成例,详悉参定,重加编辑。揆诸天理,准诸人情,一本于至公而归于至当”,体现了“天理”“国法”“人情”间的互动关系。又如,就司法活动而言,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有云:“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体现了“国法”和“人情”共同作用于个案裁判中。
在中华法系下,“天理”“国法”“人情”相互作用,旨在共同形塑古代社会的治理机制与文明秩序。言其共同形塑治理机制,是指社会治理被视为一项“系统工程”,而“国法”只是治理工具之一。“自古有天下者,虽圣帝明王,不能去刑法以为治,是故道之以德义,而民弗从,则必律之以法,法复违焉,则刑辟之施,诚有不得已者。是以先王制刑,非以立威,乃所以辅治也”,可见,律法在整个社会治理中并不是万能的。言其共同形塑文明秩序,则是因为中华法系下的行为规范由“天理”“国法”“人情”三者所共同塑造。在古代法制下,“国法”并未承担确定全部行为规范的功能,行为规范由“天理”“人情”共同参与划定。基于这一背景,中华法系中“天理”以“礼”为主,划定了基础性的行为规范;“国法”以“刑”为主,划定了底线性的行为规范;“人情”以“情”为主,划定了具体场景下的行为规范。三种行为规范相辅相成,共同塑造古代社会的文明秩序。
中华法系影响深远,发展盛于千年、魅力于今不减
中华法系虽孕育、形成于中国本土,但影响遍及域外、发展盛于千年、魅力于今不减。因此,中华法系之所以“独树一帜”,还体现在其影响力之深远上。
在横向维度上,中华法系的影响力超越国界。仅有母国而无成员国,难以称其为“法系”,难以彰显“法律共同体”的法系特质,历史上,许多东亚国家纷纷输入中国的法制,使自身法制得到迅速发展,并自然而然地成了中华法系的成员国。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法典代表,曾一度成为东亚各国的“母法”。例如,日本的文武天皇和元正天皇模仿隋唐律令制定了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安南(古越南)的李氏王朝“遵用唐宋旧制”制定了国朝新律和鸿德刑律,等等。由此,中华法系便形成了以唐律为母法,以日本、安南、琉球等国的法律为子法的文化结构。中华法系的影响力之所以超越国界,一在于中华法系本身之发达,制度之完备;二在于中国国力之强盛,在东亚地区影响力之广泛。正如日本学者所作的观察,日本之所以“取法于中国”,是因为“当时日本之种种制度,皆有改良之必要,尤以‘世职’及‘兵制’为甚。此外则唐代武力日胜,朝鲜之日本势力减退,形势亦甚迫切,加以中国文化又陆续输入,故日本人心大受刺激,留学中国者又主张移植唐制于日本……遂决意编纂法典”。
在纵向维度上,中华法系的影响力跨越时空。近代以来,中华法系受到西方法律文化的强烈冲击,法律制度几近破碎、法律文明趋乎沉默,但其法理基因一直根植于历史纵深处,并深刻影响着当今中国的法律理念、法律制度与法律实践。在理念层面,“以人为本”的法治观与“民惟邦本”的传统理念相契合;“依法治国”的法治观与“法者,治之端也”的传统理念相一致;“良法善治”的法治观与“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的传统理念相呼应。在制度层面,我国刑法有关未成年人、老年人不负刑事责任或从宽处罚的规定,与古代律法有关“老小废疾”的规定具有一脉相承性;死刑复核的制度安排,可向前追溯到“死囚覆奏报决”等规定中;而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也与古代律法“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存在某种程度的暗合。在实践层面,“枫桥经验”等实践做法蕴含着“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传统智慧。
可见,中华法系历史之悠久、视野之宏大、影响之深远,令人叹服。我们翻开典籍,回眸中华法治的印记,总有说不出的感动和莫可名状的欣喜。如此观之,称中华法系“独树一帜”,便再恰当不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