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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旭凤(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实践哲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伦理与品位不同,这似乎是一个公认的事实。假如一个喜欢吃香蕉的人对喜欢吃榴莲的人品头论足,我们不会赞成此人的行为。因为现代社会普遍接受的观念告诫我们品位没有高低优劣之分。然而,假如我们面对摩梭人的走婚制和主流的一夫一妻制,是否还可以如此肯定地认为两种生活形式同样合理?哲学家雷切尔·杰西认为,哲学可以且应该对形形色色的生活形式进行批判。
根据杰西的定义,所谓生活形式,指的是文化塑造的人类共存形式,不仅包含整套实践及价值倾向,也包含以制度化以及物质化形式呈现的事物。因此,生活形式的差异不仅体现在不同信念、价值倾向与态度方面,也体现在时尚、建筑、法律体系以及家庭组织形式等实体化的事物中。罗伯特·穆西尔称之为构成我们生活的“诸如建筑、法律、规则以及历史传统的持存物”。根据这一定义,生活形式是一个很宽广的概念,既涉及宏观的社会制度,也涉及中微观层面人们共享的社会实践。
然而,现代以来主流的价值观念以及主导的哲学研究重心与杰西教授的理念截然相反。自康德以来,哲学界已经逐渐放弃了关于好生活的探讨,转而寻求确保人们和谐共存的正确生活规则。这种观念在自由主义价值中立原则以及哈贝马斯关于道德与伦理区分的推波助澜之下已经成为广泛的共识。哈贝马斯认为,道德与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社会生活规则相关,伦理领域则主要处理那些影响我们个人和集体身份认同以及诸如此类的存在主义自我理解问题。整体而言,伦理领域关系到生活形式的成败。哈贝马斯将道德与伦理的区分定义为伦理克制(ethical abstinence)。这一立场主张伦理学的研究主题应该限定在道德领域,主要探讨有关公正、平等、自由等关系到人们和平共处的基本原则,解决关于观念或实践的分歧,争取达成共识。至于伦理问题,则需要秉承一种“黑箱子心态”(the black box mentality),过什么样的生活交给个人自我选择,哲学和政治不应该介入探讨或干预生活形式。在哈贝马斯看来,仅仅具备自由主义价值中立原则还不够,人们需要具备语境的敏感性,意识到不应该将个体自身秉承的价值观念,自己所处社群的文化和价值观念强加给其他个体或社群。
哈贝马斯的这种伦理克制立场也被称为“自由主义回避策略”——将生活领域的分歧放置在公共领域之外,人们在这个领域有充分的选择自由。这一立场的目的很明确:回应现代以来人们对自主性的渴望。与此同时,这一立场也是社会结构转变带来的无可避免的结果。前现代社会有着相对稳定和清晰的社会结构,但是现代性改变了这种格局,彼此陌生的人们从四面八方涌入城市,如何共处便成了不可逃避的问题。这一方面因为陌生人之间多元的价值观念很难达成共识,甚至充满了无可调和的冲突,另一方面因为人们从家乡迁移到大城市,摆脱了原有熟人社会附加的道德束缚,意识到自由和自主决定的可贵之处,不愿被他人在道德上指手画脚。所以,秉承自由主义理念的哲学家认为,除了确保和平共处的规则,原则上在实践中不宜干涉他人的言行举止,这是一个不可逃避又无可奈何的策略。
当下,哈贝马斯的伦理克制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然而,杰西提出两点不同的看法。他认为,自由主义的这种逃避策略存在两个致命缺陷。第一,哈贝马斯的道德与伦理区分界限模糊。哈贝马斯曾以残忍为例来展示伦理与道德的区分。他认为,假如我们看到任何地方的人受虐待,我们都会谴责这种残忍行为,但如果只是令人不安的儿童养育方式或者婚姻形式,只要不与我们普遍接受的道德原则违背,我们就无法证明它们不合理。针对这个案例,杰西反驳说,什么样的养育方式可以被视为只是令人不安的,什么样的情况应该受到谴责,这样的区分并不像乍看上去那么明显。在50年前的欧洲社会,体罚儿童不仅被视为道德上可以接受乃至道德允许的,而且被认为是家庭内部的私事,直到很晚近才被视为道德上不允许。道德与伦理的区分不仅就动态时间而言存在模糊,同一时间内不同社群因文化差异也可能存在不同的价值观念。比如,放任儿童大哭在越南会被认为是残忍的,而在德国则可能被认为有助于肺部健康以及性格培育。所以,按照哈贝马斯关于道德与伦理的区分,我们可能会谴责体罚儿童,因为这符合残忍标准,但我们无法证明那些涉及体面、纪律或者养育方式等令人不安的育儿行为。
杰西另外一个反驳意见是,当代道德概念认为自身具有解放推动力,能够时刻警惕和反对前现代盛行的父权主义以及道德命令,从而坚决捍卫个体自主性。然而,伦理克制理念对于生活形式采取的回避策略本质上是在阻碍自身的解放承诺。因为,现代科技和基础设施的迅猛发展使得人们对公共事业的依赖程度日益增加,人们的行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各种公共事务规则且不断重塑这些规则,这意味着公共决策对个人的选择和幸福有着很大影响。实际上,这些公共事务规则本身也是作为更宏观层次的生活形式发挥其规范性力量。因此,如果这些公共事务规则依据伦理克制原则被回避讨论,它所蕴含的冲突和矛盾只能被暂时掩盖而不是得到澄清和解决。与哲学勇敢地面对这些问题相比,回避策略产生的效果可能更为负面。女性主义关注的家暴问题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如果家暴只是局限于个人生活领域而不被置于公共关注之下,受害者的生活幸福显然会受到损害。
然而,我们仔细审视会发现杰西的反驳意见并没有很强的说服力。首先,哈贝马斯的伦理和道德区分界限不需要一成不变和泾渭分明。虽然哈贝马斯确实强调道德具有可普遍化特征而伦理只是特定有效的主张,这条分界线标准非常明确,但这并不意味着属于道德和属于伦理的内容依据这条分界线被永恒框定了。实际上,即便在儿童养育实践中,哪些内容属于道德也是一个渐进的伴随人们的道德认知和争论予以澄清的漫长过程。育儿观念的变化既有道德哲学的贡献,如功利主义关于苦乐的分析,更多地是社会制度变革潜移默化带来的影响。比如,市场经济的发展、学徒制的消失以及各种教育机构的设置等社会变革让儿童权益得以被正视,虐童现象的道德问题才被人们关注到。其次,根据杰西关于生活形式的界定,自由主义价值中立原则包含着整套文化塑造的规则和实践,无可争议地属于一种生活形式。那么,当代哲学针对自由主义理念进行的轰轰烈烈的辩护和质疑表明,伦理克制理念并没有将生活形式弃之不顾,而伦理克制理论对生活形式的回避策略更多地是针对政治实践而非哲学理论探讨。因为哲学讨论道德领域的问题不可能与伦理领域的生活形式截然分离,道德原则确立的价值框架体系本身就作为一种生活形式框定了人们的选择和行动。最后,伦理克制立场针对生活形式的回避策略是否会妨碍自身的解放承诺,这是一个需要经验验证的问题。因为,不存在没有立场的哲学批判,社会批评理论无论是从精神分析汲取资源,抑或吸收黑格尔或马克思主义思想,都不存在所谓的客观无视角的科学立场,而基于这些立场的批判必然无法做到对具体生活形式完全的公正。退一步讲,即便是客观公正的澄清分析,哲学理论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具体社会生活实践,既很难定性研究也很难定量测量。所以,杰西这条反驳意见只能被视为一种很难证伪的理论假设。
综上,伦理克制理念对生活形式采取回避策略,虽然不那么令人满意,但也是社会发展不可逃避的现实。在一个价值多元且个体自主意识得到深刻认同的时代,哲学介入生活形式的批判从未停止过,只不过更多是聚焦于道德领域。既然生活形式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共事务,那么对道德领域的批判也会间接影响和塑造人们对生活形式的理解。然而,假如对生活形式的批判无法从客观视角入手,因而可能影响到对生活形式的公正评价,那么,哲学边缘化这个主题或许无可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