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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新河(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目前,我国医患纠纷法律处理的主要难点是:医疗风险与医患诚信的法治治理薄弱,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存在缺陷。纾解这些法治难点对加强健康法治建设有重要意义。医疗损害责任制度通过规制医疗行为、为受到医疗损害的患者提供法律救济来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是医患争议的核心。
加强医疗风险的法治治理
医疗风险是指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目的之外结果的可能与危险。医学理论的有限性与临床需求的无限性的矛盾、医疗处置的及时性与诊疗信息有限性的矛盾、疾病的规律性与个体复杂性的矛盾、医疗需求的普遍性与医疗技术水平的不平衡性的矛盾等共同决定了,临床诊疗具有“理论发展难以满足实践要求,规范性与探索性并存”的风险特征。医疗损害结果究竟是医疗风险引起还是医疗过错所致,往往成为医患争议的焦点。
因此,首先,要树立合理分担医疗风险的法治理念与法治意识。医学发展给人类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带来巨大利益,同时,在探索中发展进步的临床医学的固有风险也应得到法律的宽容与医患双方乃至全社会的共同理解,要避免过于严苛地追究医疗过失责任。
其次,制定医疗风险量化分配的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刚性约束可提供稳定的法治预期,医疗风险的分担以医疗过错责任比例认定规则为遵循,该规则不仅决定民事赔偿的数额,也决定着医疗方法律责任的性质。多年来,我国先后制定的多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规则、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对医疗过错责任比例认定规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与表述,一些司法鉴定机构甚至“自制”规则来应对鉴定需求,造成执法和司法上的严重偏差,难以对医疗风险进行科学的量化分配。《“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要求健全健康领域标准规范和指南体系,因此,应秉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避免医疗损害的可能性”及“救治机会丧失”原理为指导,制定统一的医疗责任比例判定规则。
最后,加强医疗新技术应用医疗风险的研判。法治是医疗科技事业良性发展的基本保障,为防范医疗新技术在逐利动机驱动下被过度运用的副作用与风险,推动负责任的医疗创新,保障医疗向善,需要强化医疗新技术临床准入的伦理审查与法律规制。
以法治手段促进医患诚信
医患诚信是保障患者健康权益的基本前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行医被奉为济世救人的神圣职业而获得社会的高度认同,由此奠定医患诚信和谐的良好根基。现代医疗科技的发展丰富了诊治疾病的手段,但医疗资源的紧缺与市场化竞争引发了医患关系的利益博弈化趋势,出现了过度治疗、药品回扣、手术红包、看病贵、看病难等现象,导致医患关系趋于紧张,甚至发生医患冲突。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一章规定,医疗方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该规定显然是促进医患诚信相待的法治举措,但因审判机关欠缺医疗司法能力,而“病历完整性真实性鉴定评估”的司法鉴定阙如,致使医疗过错推定不能在实践中被激活与运用,相当程度上形同虚设,其法治效能大打折扣。
因此,以法治力量推动医患诚信建设是当务之急。其一,完善相关配套机制立法,使医疗过错推定这一抽象的法条演化为可操作的鲜活的法治实践。
其二,严格辨识医患纠纷中医疗事实不明的真正原因。一般而言,医疗侵权诉讼中医患双方提供全部病历等证据后医疗事实仍然真伪不明的原因有二:一是医学科学发展水平所限,二是病历不真实而掩饰了事实真相,或者病历不完整而难以还原事实真相。医患双方均可能因诉讼利益在举证时做利己化选择,增加查明医疗事实不明的真实原因的难度,形成证明困境和诉讼僵局。对此,应通过完善医疗诉讼机制实现对既往医疗事实的最大化呈现与科学甄别,将医患双方诚信举证与败诉风险相关联,促进医患诚信的法治化。
其三,将执法司法的重点置于对医疗处置权的规范性评判,加强对医学知识、医疗信息上处于弱势的患者的权益保护。
改进医患纠纷处理机制
医患协商、第三方调解、民事诉讼是目前解决医患纠纷的主要渠道,共同构成医患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以《“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加强健康领域监督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的要求来审视,上述制度架构及其运行样态尚需改进。
其一,医患协商签订和解协议解决纷争的优势在于充分体现意思自治、便捷高效。但医患双方医疗知识不对等、医疗信息不对称制约了和解的实质公正,必要的规则约束缺位致使其可能产生模糊事实与规避法律责任的弊端。应从平衡医患双方信息资源和谈判能力,确保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限制医患协商的范围,禁止对涉嫌医疗事故犯罪的纠纷协商“私了”等方面加以管控。
其二,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是《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着力推行的医疗纠纷化解机制,寄希望于通过便利启动、主动介入、免交费用、限期完成等措施将其打造为化解医疗纠纷的主渠道,并分流审判压力。然而,在调解实践中,调解人往往拘泥于从情理方面对医患双方进行劝解、说和,如果不能形成调解协议,则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后再行调解,这就必然消减调解的效率优势,使调解难以成为分流审判压力的化解医疗纠纷的主渠道。理由很清楚,与其在调解上消磨时间与精力,倒不如直接通过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的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更为直接、畅快。要保持第三方调解相较于协商、诉讼机制的优势,使其真正成为化解医患纠纷的主渠道,就必须在便民、高效的基础上兼顾公正与权威。医疗调解具有“医法结合”的特殊专业性,需要提升调解人的专业调解能力,使调解人能够居中拿出科学、合理、合法的调解方案说服医患双方接受。
其三,目前,医患纠纷民事审判的权威不足,化解纠纷的社会效果欠佳。其主要原因是绝大部分审判人员的医疗司法认知能力欠缺,医学与法学相互脱节。在推行司法责任制的背景下,审判者为了尽可能接近司法公正的目标,委托鉴定成为“必选动作”,且审判人员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公正性难以实施实质性的司法审查,往往直接以鉴定意见为依据进行裁判。鉴定意见俨然成为认定医疗损害责任的“超级证据”,形成鉴定“绑架”审判或“以鉴代审”的局面。审判权一定程度上“旁落”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导致审判自主性、独立性、权威性受损。对此,应通过推行医疗专家陪审制来切实提升法庭的医疗司法能力,由临床医学专家担任陪审员与审判员共同组成“医法结合”的审判组织来审理医疗纠纷,树立医患纠纷审判的权威,确保裁判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