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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艳(浙江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中华民族形成了伟大民族精神和优秀传统文化,这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长盛不衰的文化基因,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要结合新的实际发扬光大。作为传统文化有机组成部分的乡规民约,既属于基层群众自治性规范,也体现着乡村社会的道德要求,更蕴含着一定的法治精神。鉴于此,本文拟探析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现代化制度建设中可以挖掘的价值,以期对乡村治理现代化制度建设有所助益。
一、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现代化中存续的制度空间
制度通常表现为系统化、定型化的社会准则和行为规范,并以此从不同层面形塑个体持久的行为模式。乡规民约作为“集体契约”,是内生于乡村社会的非正式制度,其形式多样、内容具体,大都与村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乡规民约塑造的秩序空间,主要是通过良心、情感的心理认同,以道德软约束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因而,在现代化语境中,正式制度仍无法消弭乡规民约的运行空间。中国历来重视人伦礼法的作用,长期以教化形式将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及社会规则潜移默化地灌输到人们的价值观念中,助推乡村社会公序良俗的形成。有学者指出,“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因而人们对乡规民约是认同的。究其原因:一是乡村治理面临利益多元、生活琐碎等复杂情况,正式制度不可能将乡村“鸡毛蒜皮的琐事”全部纳入法治之中,制度本身往往存在规制空白,这为乡规民约的存续提供了制度空间;二是相较于正式制度的强制性,村民们约束自己的日常行为更倾向于选择与接受柔性、灵活的方式,而乡规民约在制定和执行中融入了“地方性知识”,往往能够把许多民间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概言之,乡规民约的优势在于它的乡土伦理性,在正式制度框架下它使人们的各种社会行为更富有人文关怀。
二、乡规民约是乡村治理现代化制度建构的重要因素
维护乡村社会的有序性,乡村治理现代化制度建设需在“软”“硬”互构中保持内涵的延展性。正式制度“合礼化”地吸收乡规民约,为乡规民约在制度层面划定法治底线空间,同时,加强对乡规民约的现代化转型,提升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正式制度建设提供广泛的社会基础,主要体现为三方面:一是乡规民约具有优秀传统文化基因,为其建设提供重要的文化基础。虽然乡规民约不具有正式制度的强制力,但它被群众广泛接受、长期依循,能从道德层面规范乡村社会“和”“礼”基本关系,成为促进正式制度顺利落地的内推力。二是不少乡规民约中具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部分属性,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提供广泛的民意基础。在历史长河中,乡规民约作为长期支撑乡村社会稳定的价值共识,尽管融入正式制度需要政府强力干预,但融入过程中也需要吸纳乡规民约一定的价值取向,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制度认同的民意基础。三是乡规民约具有天然低成本的制度优势,从而最大程度保证制度建构的弹性和包容性。总之,从治理效率看,乡规民约通过一定的人伦礼法等文化机制进行治理,节约了时间成本,提升了治理效度。从治理内容看,乡规民约大多涉及特殊的地方文化,内容覆盖面更广,提升了治理广度。
三、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现代化制度建设中的柔性约束功能
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现代化语境下善治是法治框架内的软治理。乡村治理现代化制度建设可以依托乡规民约激活乡村善治,可以考虑将质朴的乡规民约上升为正式制度,从而规范乡村治理中各类个体行为。乡规民约是通过“软”控制方式来柔性约束乡村治理权力,因而,还需从乡规民约蕴含的文化心理中寻找善治的可能性,进而有效规避乡村治理现代化制度建设的“水土不服”问题。当前一些乡村中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可能源于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边缘化。中国有着良好的善治传统,以乡规民约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的善治方式更易被村民遵循,因而正式制度要以普遍性原则吸纳乡规民约,从而打破乡规民约自身的保守性,使其适应现代乡村治理的公共性需求,同时,这样也有助于正式制度更好地适应乡村民间生态。虽然正式制度划定了各种行为主体活动的边界,但社会秩序的运转仍需依托乡规民约道德伦理优势激发乡村善治可能的制度空间,促进乡规民约对正式制度的有效补充和柔性约束。总之,以乡规民约为代表的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两种制度逻辑,在乡村治理体系中权责互补互制,共同构成乡村治理现代化制度体系的“双螺旋”结构,前者在软性制度层面约束个体内在的价值观念,后者在硬性制度层面约束外在的社会行为,二者共同约束乡村治理权力。
四、结语
在乡村治理现代化制度建设过程中,乡规民约以道德力量助力法治精神对公平和秩序的追求和维护,以固有韧性加固了乡村社会的道德伦理基础。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也应当承认乡规民约的有限性,它的保守性需要正式制度的有效规制。我们需要坚持批判性继承原则,推动乡规民约的现代化转型,从而以“软”控制方式提高乡村治理效能。
(基金项目:获得“浙江科技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课题经费”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