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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一上(云南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轻罪案件综合治理作为一个时代性问题,成为社会治理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如何加强和改进轻罪治理已经成为促进社会大局稳定的迫切需要。打击轻罪案件要从以治罪为主转向治罪与治理并重的局面,司法实践中应当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摒弃刑罚万能主义,推进轻罪审理的现代化。
第一,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我国在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订中就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提到,要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比如可以对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轻微犯罪在案件审结后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从而避免在未来对相关人员的就业、教育产生影响;对于轻罪案件判决,一经审判案件档案立即封存,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仅由专人对轻微犯罪的犯罪记录档案进行封存,也要由专人负责轻罪行为人档案的管理、维护。这样,不仅要确保犯罪记录封存的人员在就业、受教育等方面不受歧视,还要确保上述人员在遭受歧视时,享有为保障自己公平就业、受教育权利而采取救济的措施。
在实践中,轻罪的犯罪附随后果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后果“倒挂”的现象,导致出现“轻罪不轻”的吊诡局面。轻罪发生之后的犯罪附随后果远超过刑罚处罚本身,不仅犯罪人会被终生贴上“犯罪标签”,犯罪记录也会大大减少行为人一生的机遇和抉择。另外,有犯罪记录人员近亲属的一些合法权益(升学、就业等)也会受到严重影响。随着轻罪时代的到来,轻罪记录封存制度能够给数以万计的轻罪罪犯寻找“出路”,减少社会发展中的反对力量,稳定社会大局。
第二,对轻微犯罪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大多数轻罪案件的犯罪人都是认罪悔罪的,相比较于严重犯罪案件的初犯、偶犯比例较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行为人的罪责较轻。对于认罪认罚的轻罪罪犯而言,依法从宽处罚、从快处理,能够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大幅缩减审前羁押时间,从而达到有效保障被告人人权的目的。针对具体犯罪开展社会危害性量化评估,对于逮捕率偏高、刑罚量畸重的轻微犯罪治理现状,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继续降低轻罪的逮捕数量,确无逮捕必要的,可不予逮捕;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轻微犯罪依法少捕慎诉慎押,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形成轻重有序的犯罪治理结构。
在轻罪案件的处理中,要避免造成大范围的社会对立面。在治罪层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治理层面,与基层社会治理相结合,需要进一步探索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考量因素。在轻罪办理过程中对轻罪案件数据的研究显示轻罪案件呈现类型化、集中化趋势。参考轻罪案件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退赔退赃、刑事和解等情形评估起诉的必要性,适当扩大轻微犯罪刑事案件程序出罪的适用范围和数量。
第三,推进社会矛盾的实质性化解,让轻罪治理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的大格局中。借鉴“枫桥经验”在诉讼源头化解纠纷,建立治理和治罪相结合的轻刑罪案矛盾联动化解机制。开展多部门综合性救济帮扶活动,完善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机制,构建司法机关和基层居民组织多方参与的轻罪案件矛盾化解工作联动机制。克服“就案办案”的思维模式,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构建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梯次递进的轻罪治理体系。健全完善不起诉轻罪案件的行刑衔接机制和反向行刑衔接机制。根据最高检数据统计,2024年上半年认为不起诉案件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6万人,占同期不起诉案件的32%,确保轻罪案件中的犯罪行为受到相当的非刑罚处罚。
在轻微犯罪治理过程中引入多方主体参与治理,建立党委统一领导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工作体系。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的轻罪治理模式,积极探索轻微犯罪拟不起诉人员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机制。在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前后,建议行为人到案发地、居住地资源开展社会公益服务。此举能够有效弥补行刑衔接的空白地带,丰富轻罪案件中的非刑事制裁手段内容及种类。犯罪嫌疑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的形式激发其能够主动恢复社会关系,平复社会心理,实现早日回归社会的目标。规范不起诉公益服务的工作流程,建立由政法委负责的综合协调机制,具体由检察机关牵头,基层组织、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公益服务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凝聚各方合力将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公益服务与轻罪治理、治罪结合起来。
总之,构建中国特色的轻罪治理体系,是一个复杂的工程,需要系统思维,必须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和司法现实,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现治理与治罪并重;必须兼顾惩治与预防、公正与效率、刑罚措施与非刑罚措施的协调性;必须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采取多种方式强化综合治理、诉源治理,共同做好各环节的预防、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