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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志、王治喃(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全会还提出,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鼓励在华设立国际科技组织,优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团对外专业交流合作管理机制。开放合作是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鲜明底色,也是科技强国的重要特征。新征程上,我们要立足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统筹推进深层次改革与高水平开放,在开放合作中加快建设科技强国。
我国科技交流合作卓有成效
全球化深刻改变了经济发展方式,开放创新成为全球化时代的鲜明特征。面对强国建设的中心任务、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世界人民的美好期待,唯有向创新要动力,向开放要活力。
深化科技开放合作是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本质要求。扩大科技开放合作有利于聚集优质人才和创新资源,联合优势科研力量,推动形成一批引领世界科技进步的重大创新成果,提升我国在全球创新网络中的战略位势,以开放创新引领构建新发展格局,有力推动综合国力的整体跃升。
深化科技开放合作是应对外部风险、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关键举措。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迅猛发展,我国面临创新链割裂、产业链受阻、资金链收缩等风险挑战,必须以高水平开放创新支撑创新链跨领域、跨国域延伸,稳固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共同培育全球发展新动能,推动普惠包容开放的经济全球化。
深化科技开放合作是深入践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扩大科技开放合作是世界人民实现和平发展、合作共赢,共同应对粮食安全、能源安全、气候变化等挑战的关键一招。我国应深度参与全球科技治理,推动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支持各国科研人员协同创新,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针对内外联动不足、要素融通不畅等问题,持续拓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内外贯通的创新机制愈发完善,保障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开放创新生态加快形成,开放支撑创新、创新驱动发展的效果不断凸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科技合作格局。截至2023年,我国与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科技合作关系,签署了117个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立项支持与60多个国家、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开展联合研究,项目经费近100亿元。2023年,为元首外交提供了35项科技合作成果,有力支撑国家外交重大活动。
二是深入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目前已分三批启动53家“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建设,支持3500余人次青年科学家来华开展科研工作,培训1.5万余名国外科技人员,面向东盟等地区建设了8个跨国技术转移平台,主导发起“一带一路”国际科学组织联盟。
三是取得丰硕科技合作成果。例如,2022年我国发表国际合著论文15.92万篇,比2015年增长112%,其中32%的国际合著论文被引频次进入学科前1%。
四是我国在全球创新治理中的影响力不断增强。我国已加入200多个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牵头发起深时数字地球、海洋负排放等国际大科学计划,深度参与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等近60个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在G20科技创新部长会议等多边机制中主动提出创新议题和合作倡议。
打造高水平开放创新生态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还应看到当前我国人才、资金、数据等跨境交流仍然受限,参与全球治理的深度与广度仍有不足。我国应继续敞开胸怀、打开大门,努力破除阻碍开放创新的思想观念束缚和体制机制藩篱,与世界各国携手打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国际科技合作环境,聚全球英才、畅合作渠道、筑开放高地、解发展难题,加快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时代要求、彰显大国担当的高水平开放创新生态,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提供基础性、战略性支撑。
第一,畅通创新要素高效流动机制。支持科研数据、资源、物品依法有序跨境流动,为科研专用仪器设备、关键材料等物品暂时进出境提供制度化便利。促进科研信息双向开放,建立健全科学出版物、开源软件、源代码等的对外开放制度。扩大国家科技计划对外开放力度,深化科技计划承担单位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优化科技资金跨境拨付、境外使用管理制度。建立科研设施和平台国际开放合作机制,部署有条件的科技基础设施、科研仪器面向全球开放共享。
第二,提升各类主体开放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国际创新合作主体地位,营造公平竞争的创新合作环境,鼓励外资进一步流向高技术领域,完善外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的支持机制。健全科教协同对外开放制度,开展高水平联合办学,扩大境外高校在华独立办学试点范围,大力推进“留学中国”品牌建设,推动来华留学生量质齐升。提高科研院所国际化水平,推动公立科研院所科研岗位和中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全球招聘。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科技服务体系,提升技术转移、金融等中介的国际化服务能力。
第三,强化高水平参与全球创新治理。深入践行国际科技合作倡议,持续拓展政府与民间科技合作渠道。优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团对外专业交流合作管理机制,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平台与合作机构。主动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聚焦气候变化、粮食安全等全球性挑战,支持各国科研人员联合攻关。鼓励在华设立国际科技组织,完善我国科技人员参与国际科技组织任职激励等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订,加强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国际合作,积极推动开放科学良性发展。
第四,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深入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扩大“一带一路”科技人文交流规模,优化“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建设布局和运行管理,支持企业和科技园区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建设海外创新中心、孵化器等离岸平台,完善“一带一路”技术转移协同推进机制。加强绿色发展、数字经济、人工智能、能源、税收、金融、减灾等领域多边合作平台建设,布局一批“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化科技合作与贸易、投资等领域合作协同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