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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跃进(四川警察学院特岗教授,国际关系学院二级教授);刘黎明(四川警察学院侦查系教授,智慧警务与国家安全风险治理重点实验室研究员)
摘要:国家安全包括一个国家所有国民的安全、所有领域的安全、所有方面的安全、所有层级的安全,是一个国家所有国民、所有领域、所有方面、所有层级安全的总和。把一个国家的任何安全置于国家安全之中,都不是国家安全概念的“泛化”。国家安全不包括诸如民族问题、宗教问题等各种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也不包括诸如恐怖主义、新冠疫情等各种威胁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还不包括军事、情报、外交、警务、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国家安全体制完善等各种传统和非传统的国家安全保障活动、保障措施、保障能力等。这些是国家安全的各种“相关”,而不是国家安全的“本身”。无论是把影响和威胁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因素置于国家安全之中,还是把保障国家安全各种活动、措施、手段、认识、思想、理论、能力等等置于国家安全之中,都是国家安全概念的“泛化”。只有科学严谨地认识“国家安全包括什么”和“国家安全不包括什么”,才能真正认识国家安全概念“泛化”问题,既避免把不是“泛化”说成“泛化”,也避免对真正的“泛化”视而不见、认识不足。
关键词:国家安全;国家安全内容;国家安全要素;国家安全简化;国家安全泛化;国家安全边界
严谨而科学地研究和解决“国家安全包括什么”和“国家安全不包括什么”,就是要严格区分“国家安全本身内容”与“国家安全相关事情”,这是准确掌握和运用国家安全概念的前提,也是正确认识国家安全“简化”和“泛化”问题的前提。只有认清“国家安全包括什么”,把应该包括在国家安全之中的“安全”都纳入国家安全概念之中,才能解决历史和现实中对国家安全概念的“简化”问题,才能使国家安全概念达到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的总体性。这不是国家安全的“泛化”,而是克服“简化”后的国家安全概念的“归位”。只有认清“国家安全不包括什么”,把不是国家安全的所有事情都排除在国家安全概念之外,特别是把那些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但又不是国家安全的事情排除在国家安全之外,才能发现真实存在的国家安全“泛化”问题,才能守住国家安全及其包括的各种“安全”的边界,从而更科学准确地认识和定义国家安全。
一、关于国家安全包括什么不包括什么的问题
当前,准确科学地认识国家安全概念,就需要明确提出并准确认识“国家安全包括什么”和“国家安全不包括什么”,即准确认识国家安全“本身”与国家安全“相关”两种不同情况。“国家安全包括什么”的问题,在某些关于国家安全的定义中会有所涉及。之所以说“某些关于国家安全的定义会涉及国家安全包括什么的问题”,而不是说“关于国家安全的定义会涉及国家安全不包括什么的问题”,是因为有些国家安全定义直接从国家安全的特有属性着手,并不涉及国家安全的内容或构成要素,没有回答国家安全包括什么的问题。例如,2004年出版的《国家安全学》,把国家安全定义为“国家处于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也就是国家既没有外部的威胁和侵害又没有内部的混乱和疾患的客观状态”[1],这就只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有属性——“国家没有危险”,或“国家既没有外部的威胁和侵害又没有内部的混乱和疾患”,而没有涉及和揭示国家安全的内容或构成要素,没有说明国家安全有什么内容,都包括什么方面的安全。后来,包括本人在内的一些学者,更倾向于用“不受”替换“没有”,在一定程度上把国家安全定义为“免受”[2]或“不受”[3]威胁的状态。
这种只揭示国家安全特有属性和国家安全内涵的定义,应该是国家安全定义的主要形式,在国家安全研究和实务工作中还有一些这样的定义,但这不是本文所要论述的问题,因而不再列举。相反,本文是要揭示国家安全本身包括什么内容,要揭示国家安全的内容和构成要素,因而这里着重引述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内容或构成要素的定义,看看这些定义都展示了多少国家安全内容,以及展示了国家安全的一些什么内容。这些定义,多数既涉及国家安全包括的内容也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有属性,例如2015年颁布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条,就给“国家安全”下了一个既揭示国家安全主要内容又揭示国家安全特有属性的定义。
早在1993年,我国就出台过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但这部《国家安全法》没有对“国家安全”概念作出定义,更没有涉及国家安全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名为“国家安全”,实为“反间谍”工作。对此,我们2007年就在《国家安全法的名与实》一文中做过分析,并建议对这部法律进行修订,把其改名为《反间谍法》,同时制定一部名副其实的国家安全法。2014年11月,由1993版《国家安全法》修订而成的《反间谍法》颁布施行;2015年7月,新《国家安全法》颁布施行。与1993版旧《国家安全法》没有定义“国家安全”不同,2015版新《国家安全法》对“国家安全”作了明确定义:“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4]
按照新《国家安全法》的上述定义,国家安全包括国家政权的安全、国家主权的安全、国家统一的安全、国家领土完整的安全、人民福祉的安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安全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毫无疑问,这些不同方面的安全,都是国家安全的内容或构成要素。但是,国家安全的内容仅限于此吗?军事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信息安全等就不是国家安全的内容了吗?当然,这个定义中的“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可以把这些甚至更多不同方面的安全包括进去。如果这样,则可以给出一个更简洁的定义:“国家安全就是国家重大利益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之所以可以这样简化,是因为原定义中列举的“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也都是国家重大利益,可以概括在“国家重大利益”之中,因而这样的简化定义并没有减少原定义中明示的和暗含的国家安全内容。无论是直接简洁如上地定义国家安全,还是如新《国家安全法》那样先列举一部分重大利益方面的安全,然后再用“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来指涉其他没有明确提到的其他方面重大利益的安全,都明确把“国家非重大利益的安全”排除在国家安全内容或构成要素之外了,也就是说“国家非重大利益的安全”不是国家安全包括的内容,不是国家安全的有机组成部分。这就给国家安全学理论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国家安全究竟是国家重大利益的安全,还是也包括国家非重大利益的安全。这就直接涉及本文所要分析的“国家安全包括什么”和“国家安全不包括什么”的问题。上述定义合理推出的结论是:“国家安全包括国家重大利益的安全”;“国家安全不包括国家非重大利益的安全”。
在人类思想史上,特别是在国家安全概念和国家安全出现后的近现代史上,国家安全长期被“简化”为政治、军事、领土、主权等几个方面的安全,也就是不同时代人们认定的国家重大利益的安全。这种认识,与人类历史上长期处于战争或“冷战”状态有关,更与“国家”被“异化”为最高统治者为一家一姓之“家国”密切相关。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朕即国家”的王国、帝国时代,国家安全被“异化”成了帝王安全、皇家安全、统治者的安全,同时也被“简化”成了政权安全和军事安全。近代民族国家出现之后,国家开始逐渐从“异化”的帝王那里向国民回归,国家不再是任何人一家一姓的国家,而成了全体国民的国家。由此,在国家安全领域,国民安全、人民安全成了国家安全最核心、最重要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体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直接把人民置于国家的核心位置,从而使我国国家安全也必须依宪确立人民安全和人民利益的核心地位。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4月15日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把人民安全置于所有安全(即国家安全所有内容)之前,首先强调“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强调“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5],强调“国家安全工作归根结底是保障人民利益”[6]。国民安全、人民安全不仅由此成为国家安全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而且成为国家安全的第一要素、核心要素、宗旨性要素、目的性要素。2015年颁布施行的新《国家安全法》,也把“人民福祉”的安全与政权安全、主权安全、领土安全等放在一起,作为国家重大利益安全的重要内容明确置于关于国家安全的定义之中。虽说这个定义把人民福祉置于政权、主权、统一、领土之后的做法,与总体国家安全观把人民安全置于首位的做法有所违和,但把人民福祉的安全明确纳入国家安全,还是丰富了国家安全的内容,有别于无视国民安全的传统国家安全观,
然而我们需要思考的是,新《国家安全法》中包括明确列举的和没有明确列举的“国家重大利益的安全”,是不是国家安全的全部内容,是不是国家安全的全部要素,是不是穷尽了国家安全的所有方面,其中更重要的问题则是“国家安全包括不包括国家非重大利益的安全”。
二、总体国家安全观对国家安全丰富内容的揭示
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时和提出后发展过程中揭示的国家安全内容或要素,远远超出了新《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定义中明确列举的几个重要方面。
在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时,习近平总书记不仅在强调“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时揭示了“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首要内容,在强调“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时揭示了“国民安全”与“国土安全”一样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而且还是比国土安全更重要的内容,此外还紧接着在强调“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时,进一步揭示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国家安全不同方面不同层级的构成要素或内容。
后来,习近平总书记和党政各方面文件论及的国家安全要素或内容还有金融安全、粮食安全、网络安全、海外利益安全、太空安全、深海安全、极地安全、生物安全、人工智能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等,而且可以肯定的是,这个“安全”清单必将继续拉下去,今后必定会有更多的“安全”不断被纳入国家安全要素或内容之中。
这样一来,在定义和认识国家安全概念时,只列出几个重要方面的安全就远远不够了,甚至列出十几个、几十个“安全”也无法实现对国家安全总体的全面认识。一方面,“国家重大利益”是不断变化的,某些当前不在“国家重大利益”之列的事物,以后某个特定时刻特定情况下则有可能进入“国家重大利益”范畴;另一方面,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全面认识总体性国家安全、科学定义国家安全概念,必须把握国家安全的总体性,不能只把国家“重大利益安全”置于国家安全之中,而把国家“非重大利益安全”置于国家安全之外。把国家安全定义为“国家重大利益安全”,必然把“非重大利益的安全”排除在国家安全之外,这就失去了对国家安全的总体性认识,背离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总体性、科学性。
从“利益”的角度看,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国家安全,不只是国家重大利益的安全,而且是国家所有利益的安全。由此给“国家安全”概念下定义,就不能说“国家安全是国家重大利益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而必须说“国家安全是国家所有利益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这种定义,虽然在内容上超越了新《国家安全法》把国家安全限定为国家重大利益安全的局限,但从形式上看则与新《国家安全法》的定义一样,既揭示了国家安全的“内容”,也揭示了国家安全的“内涵”,是“内容”加“内涵”的定义,所不同的是这个定义揭示的国家安全内容,不再只是“国家重大利益安全”而是“国家所有利益安全”,因而似乎不再是国家安全的部分内容,而是延伸到了国家安全的全部内容。
但进一步来看,把国家安全定义为“所有国家利益的安全”也还不够,因为国家安全不仅是“国家利益的安全”,而且是“构成国家的所有要素的安全”。关于国家的构成,如果无法举出“许多”不是利益的要素,那么起码可以举出“一个”不是利益的要素,这就是构成国家的人,或人民,或国民。任何时候,人都不是利益,而是利益的主体。因此,把国家安全定义为“所有利益的安全时”,事实上就把人的安全——人民安全或国民安全,排除在国家安全之外了。这显然不符合非传统国家安全观,更不符合总体国家安全观这种高级非传统国家安全观。
为此,我们从内容上给国家安全下了这样一个更加完善的定义: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所有国民、所有领域、所有方面、所有层级安全的总和。这也就是说,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的“全要素安全”,而不是一个国家“部分要素安全”,既不是“国家重大利益的安全”,也不是“国家所有利益的安全”,而是“国家的所有国民和所有利益的安全”。由此,我们就从最普遍的意义上,也是从最抽象的意义上,确定了国家安全包括什么,回答了“国家安全包括什么”这样一个重要的国家安全学理论问题。
三、国家安全包括国家所有安全但不包括不是安全的任何事情
准确而科学地认识国家安全,不仅要确定国家安全包括什么,还需要确定国家安全不包括什么;不仅要把国家安全包括的内容和要素全都包括在国家安全概念之中,一个都不能少,而且要把国家安全不包括的内容和事情都排除在国家安全概念之外,一个都不能多。
虽然上述定义明确把国家安全内容延伸到了国家的“所有安全”,同时也限定在国家的“所有安全”上,但并不是所有人都同意对国家安全内容或要素的这种恰当延伸,也不是所有人都能自觉把国家安全内容限制在“所有安全”上。
有人认为,把一个国家所有国民、所有领域、所有方面、所有层级的安全都说成国家安全,这是国家安全概念的“泛化”。也有人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国家安全是国家“所有安全”变成了国家安全是国家“所有事情”,把许多不是安全的事情也放在国家安全概念中来讲,从而真的“泛化”了国家安全概念。对此,一些学者近年来作了较深入的研究。[7]为此,我们一方面需要在回答“国家安全包括什么”时,充分说明或证明把一个国家的所有安全都包括在国家安全概念中,并不是国家安全概念的“泛化”或“扩大化”;另一方面需要明确,把超出“安全”的其他事情置于国家安全概念之中才是国家安全的“泛化”或“扩大化”,由此准确回答“国家安全不包括什么”的问题。
有人说,“国家安全”不等于“国家的安全”,不能把一个国家所有安全都包括在国家安全之中。[8]我们认为,“国家安全”就是“国家的安全”,就是一个国家所有安全的总和。认为“国家安全”不等于“国家的安全”的观点,其实是把“国家”概念政权化了,把国家等于国家政权或国家上层建筑,从而把各种非政权的东西排除在国家构成要素之外了。事实上,国家不仅包括政权和上层建筑,而且包括许多非政权非上层建筑的存在,包括一个国家的经济基础、一个国家非政治性的民间社会,甚至包括一个国家的各种自然条件。与“市民社会”即非政治性民间社会对应的“国家”概念,不是现代国家安全理论和国家安全学理论中的“国家”概念。作为现代国家安全理论和国家安全学理论基本概念的“国家安全”,其中的“国家”概念,是一个包括国家所有构成要素的国家,既包括人民、领土、政府、主权,也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科技,以及国家存在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这种“国家”概念下的国家安全,只能是构成一个国家的所有要素或所有内容或所有组成部分的安全,而不只是一个国家的政权、政府等上层建筑的安全,也不只是一个国家重大利益的安全。这就是说,“国家安全”就是“国家的安全”,就是一个国家所有组成部分或所有构成要素安全的总和。为此,把国家安全从内容上定义为一个国家所有国民、所有领域、所有方面、所有层级安全的总和,不是国家安全概念的“泛化”,而是国家安全概念的“归位”和科学化。
但是,在讲国家安全时,如果把不是“安全”的问题纳入进来,则很可能真的“泛化”了国家安全。例如,在讲军事安全概念时,把所有的军事问题都纳入进来,就是军事安全的泛化,也是国家安全的“泛化”。严格来说,军事不是国家安全,只有军事安全才是国家安全——军事是保障国家安全的手段。军事既然是保障国家安全的手段,那么它就是国家安全之外作用于国家安全的事情,因而就不在国家安全之中,不在国家安全概念确定的国家安全内容之中。
就“泛化”问题而言,说“军事安全是国家安全”不是国家安全概念的“泛化”,但是说“军事是国家安全”就是国家安全概念的“泛化”。不仅在非传统的国家安全观下,而且在任何一种传统的国家安全观下,说“军事安全是国家安全”都不是问题,国家安全包括军事安全是毫无疑问的事实。但是,当我们指出“军事不是国家安全”“国家安全不包括军事”时,或由此提出“说‘军事是国家安全’‘国家安全包括军事’是国家安全概念‘泛化’”时,很多人觉得不可理解,认为军事都是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因而“军事是国家安全”“国家安全包括军事”。但我们认为,从国家安全学理论的科学性上看,从概念的严谨性上讲,说“军事是国家安全问题”完全正确,但说“军事是国家安全”“国家安全包括军事”则不严谨、不科学,是国家安全概念的“泛化”。虽然军事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因而是“国家安全问题”甚至是“重大的国家安全问题”,但当我们说“军事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手段”时,就已经把军事排除在“国家安全”之外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手段不等于、不属于国家安全,不是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任何维护国家安全的手段,都是在国家安全之外作用于国家安全的事物,而不是国家安全本身的内容。军事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一种重要手段,也不是国家安全本身,不在国家安全之中,而是在国家安全之外作用于国家安全的一种事物。因此,在严谨科学的国家安全学理论中,必须把包括军事在内各种维护国家安全的手段、活动、观念、法律、战略、能力等,与国家安全严格区分开来,排除在“国家安全”概念之外。这就是说,国家安全包括军事安全,但不包括军事;把军事安全置于国家安全概念之中非常正确,但把军事置于国家安全概念之中则是国家安全概念的“泛化”。
总之,无论是民族、宗教、地震、疫情、恐怖主义等各种影响或威胁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还是军事、情报、警务、外交、国家安全宣传教育等保障国家安全的活动和手段,以及为保障国家安全而制定的国家安全法律和战略、形成的国家安全体制机制和能力,都不是国家安全,都不是国家安全概念包括的内容。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把“国家安全能力”亦即“保障国家安全的能力”或“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置于国家安全概念之中,也是国家安全概念的“泛化”和“扩大”。如前所述,当人们说“军事是保障国家安全的手段和保障国家安全的活动”时,就已经把“军事”与“国家安全”区别开了,并把“军事”置于“国家安全”之外了。同理,当人们说“国家安全能力”特别是“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保障国家安全的能力”时,也已经把这种“能力”与国家安全区别开,并置于“国家安全”概念之外了。它们都是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但不是国家安全本身的各种事情。
四、任何事关人民的安全都是国家安全不可分割的内容
如果说在传统安全范围内,把“A安全”“B安全”等置于国家安全概念中没有问题,而把“A”“B”等不是安全的事情置于国家安全概念中是国家安全概念的“泛化”,那么在非传统安全领域,把“甲安全”“乙安全”等置于国家安全概念之中也不是问题,而把“甲”“乙”等不是安全的事情置于国家安全中也是国家安全概念的“泛化”。
但是,在当前的国家安全学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中,在“泛化”和“非泛化”的问题上,如果进入非传统安全领域,情况则与上述涉及军事、政治等传统安全问题时的情况不尽相同,甚至完全相反。
在非传统安全领域,当涉及一些很“偏远”的安全时,或者说涉及一些非常“非传统”的安全时,一些专家学者不仅会认为“甲”“乙”“丙”等不是国家安全,不属于国家安全,而且认为“甲安全”“乙安全”“丙安全”等也不是国家安全,也不属于国家安全,并由此指责把“甲安全”“乙安全”“丙安全”等纳入国家安全是国家安全概念的“泛化”。
例如,说“交通不是国家安全”,人们没有什么疑问,但说“交通安全也是国家安全”则会被认为是国家安全概念的“泛化”。事实上,“交通”与“军事”一样,都是国家安全之外与国家安全相关的事情。具体来说军事是保障国家安全的手段,交通是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因而它们都不是国家安全,不是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或要素,不能包括在国家安全概念之中,把它们置于国家安全概念之中就是国家安全的“泛化”。同时,“交通安全”与“军事安全”一样,是国家安全的有机组成部分和要素,是国家安全必须包括的内容,因而把交通安全置于国家安全概念之中,说“交通安全是国家安全”,并不是国家安全的“泛化”,不是国家安全的“扩大”,而是国家安全的“归位”,是国家安全概念的逻辑化、严谨化、科学化。
把“交通安全”等非传统安全要素纳入国家安全概念之中,说“交通安全也是国家安全”,不仅是国家安全概念和国家安全学理论科学化的需要,而且也是国家安全学理论和国家安全工作人性化、现代化的要求,是体现国家安全现代化价值取向的要求,也是真正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
总体国家安全观有两个基本特征,一个是非常明显的总体性,另一个是非常深刻的人民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总体”就是一个国家的所有安全,而不是一个国家的部分安全,也不是一个国家的重大利益安全,因而不能把“非重大利益安全”和“非重大安全”排除在国家安全概念之外,也就是说必须把“非重大利益安全”或“一般利益安全”甚至“微小利益安全”包括在国家安全之中,把“非重大安全”的“一般安全”甚至“微小安全”包括在国家安全之中。把交通安全置于国家安全概念之中,是总体国家安全观总体性的必然要求,是国家安全概念达到总体性、科学性的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人们之所以认为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等是“大事”,而交通安全、食品药品安全、房屋安全等是“小事”,是因为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直接关系统治者统治地位的安全,而诸如交通安全、食品药品安全、房屋安全好像只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安全,被认定是无关国家大局的“小事”。但是,在强调“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总体国家安全理论中,人民安全才是最重要的安全,是国家安全的第一要素、核心要素、目的性要素、宗旨性要素,其他安全则是国家安全的非核心要素,是不同意义上的国家安全工具性要素。因此,事关人民利益和人民安全的事情,都不是小事情,而是大事情。交通安全事、食品药品安全、房屋安全等都事关人民安全和利益,因而,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确立的人民性价值体系中,任何事关人民和人民利益的安全,都不仅是国家安全必不可少的要素,而且还是国家的“大安全”。这就是把交通安全、食品药品安全、房屋安全纳入国家安全概念之中,作为国家安全构成要素的价值需要。因此,从科学性特别是从价值观上讲,说国家安全包括交通安全等各种所谓的“小安全”,不仅不是国家安全概念的“泛化”,相反倒是国家安全概念的科学化、合理化、现代化、人民化。
由此可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已经从科学理论的高度为解决所谓的“泛化”问题提供了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后来,习近平总书记还在国家安全工作座谈会上进一步指出“国家安全涵盖领域十分广泛”,强调“国家安全工作归根结底是保障人民利益,要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为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坚强保障”,要求“加强交通运输、消防、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治理,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9]这样,就直接把与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密切相关的各种“安全”,都纳入国家安全概念之中了。这种纳入,不是国家安全概念的“泛化”,而是国家安全概念的“归位”。这才是符合现时代认知水平的现代化国家安全概念。
五、国家安全不包括影响、危害和保障国家安全的事情
回顾以往, 20年前《国家安全学》一书在定义“国家安全”概念时,虽然只揭示了国家安全的内涵,指出“国家安全就一个国家处于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也就是国家既没有外部的威胁和侵害又没有内部的混乱和疾患的客观状态”,而没有在定义中揭示国家安全的内容,但是在进一步对国家安全概念作出解释时,则明确指出了国家安全包括的10个方面基本内容,即国民安全、国土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而且后面还用10章分别阐述了这10个基本要素,在阐述这些基本要素时进一步揭示了各个基本要素包括的二级甚至三级要素,例如文化安全包括的语言文字安全、风俗习惯安全、价值观念安全、风俗习惯安全[10],再如科技安全包括的科技成果安全、科技人员安全、科技产品安全、科技设施安全、科技活动安全、科技应用安全[11]。由此,这本2004年版《国家安全学》,事实上已经较好地回答了“国家安全包括什么”的问题。
当然,在后来的研究中,特别是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后研究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问题时,我们对国家安全包括什么内容一直在不断修订充实,例如,在2010年前后把资源安全和社会安全列入国家安全基本要素之中,同时还不断揭示国家安全各基本要素包括的更多次级要素,例如《我国军事安全的概念、内容及面临的挑战》一文,就把军事安全的内容概括为军队安全、军人安全、军纪安全、军备安全、军事设施安全、军事秘密安全、军事信息安全、军事工业安全、军事活动安全等。[12]
当前,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揭示的不同层级的国家安全要素,努力发掘国家安全不同层级的内容和要素,构建一个国家安全要素体系,是国家安全学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的学术理论问题。
在无意中初步解决了“国家安全包括什么”这个重要问题的同时,《国家安全学》一书还在对“国家安全学”这门学科的定义中,初步解答了“国家安全不包括什么”的问题。当开宗明义指出“国家安全学是从总体上研究国家安全、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以及国家安全保障问题”[13]时,《国家安全学》就把国家安全与各种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国家安全保障问题等进行了严格区分。正是由于各种影响国家安全因素不是国家安全,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不是国家安全,各种保障国家安全的措施手段也不是国家安全,因而在定义国家安全学研究对象时,就不能只讲“国家安全”,而不讲各种影响、危害和保障国家安全的事情,因为这些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而又不是国家安全的事情,既是国家安全实践必须面对的问题,甚至是不同方面的国家安全实践,是国家安全体系必须包括的内容,同时也是国家安全学必须研究的问题或对象。不能因为国家安全不包括各种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国家安全学就不研究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例如,国家安全不包括民族、宗教,但国家安全学不能不研究民族和宗教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不能把包括民族和宗教在内的各种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排除在国家安全体系和国家安全实践之外。同时,我们也不能因为民族和宗教影响国家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和国家安全实践包括的内容,就把包括民族和宗教在内的各种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纳入国家安全概念之中。这就是说,我们一方面必须肯定“民族是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宗教是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因而民族和宗教如何影响国家安全都是国家安全学必须研究的问题,是构建国家安全体系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肯定“民族不是国家安全”“宗教不是国家安全”,“民族和宗教都不是国家安全的内容”,从而把民族和宗教排除在国家安全概念之外。
与此同理,各种威胁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也不是国家安全,不是国家安全的构成要素和内容。例如,恐怖主义是威胁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因而恐怖主义不是国家安全,不是国家安全的要素和内容。恐怖主义既不是国家安全的内容,也不是国家安全包括的任何一方面安全的内容——既不属于国民安全、不是国民安全的内容,也不属于政治安全、不是政治安全的内容,当然还不是军事安全、社会安全等,不属于军事安全、社会安全等。由此,恐怖主义被彻底排除在国家安全或国家安全概念之外了。当然,国家安全不包括恐怖主义,并不意味着国家安全体系不包括恐怖主义,也不意味着国家安全学不研究恐怖主义,更不意味着恐怖主义与国家安全无关。相反,我们必须把恐怖主义作为威胁危害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纳入当代国家安全体系之中,并在国家安全学理论中深入研究恐怖主义是如何威胁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别要深入研究如何防范打击恐怖主义以保障国家安全。在国家安全学教学科研中,总有人问“恐怖主义是什么安全”“恐怖主义属于什么安全”?甚至有人还造出一个“恐怖主义安全”术语。事实上,“恐怖主义安全”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恐怖主义既不是国家安全的基本要素或内容,也不属于国家安全构成要素中的内容。无论是政治安全、军事安全,还是社会安全、生态安全,以及国家安全的其他任何安全要素,都不包括恐怖主义。因此,“恐怖主义安全”是一个不合理的概念,这个概念从字面上看,是说恐怖主义也要安全。
如果说国家安全不包括恐怖主义,恐怖主义不是国家安全而是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危害,那么国家安全也不包括反恐怖,反恐怖也不是国家安全而是对国家安全的维护与保障,是一种国家安全实践活动或一种国家安全工作。作为国家安全学研究的第四类对象以及“四面一体国家安全体系”的第四个方面,保障国家安全的各种活动、措施、机制、体制等,都不是国家安全的内容,都不能包括在国家安全概念之中。
与过去人们常问“恐怖主义是什么安全”相似,新冠疫情发生以来,许多人常会问“新冠疫情是什么安全”。事实上,新冠疫情与恐怖主义一样,根本不是什么安全,而是威胁危害国家安全的事情。“新冠疫情是国家安全”“新冠疫情是生物安全”等等说法,与“恐怖主义是国家安全”“恐怖主义是政治安全”等说法一样,都没能在国家安全学理论和国家安全体系中准确定位这些威胁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而把这些威胁危害国家安全因素看成是国家安全本身的构成要素、组成部分和内容了,因而都是国家安全概念的“泛化”和“扩大”。早在2004版《国家安全学》中就已经构建了一个包括国家安全、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和国家安全保障体系等四个方面的“四面一体国家安全体系”,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还被分为“天灾”和“人祸”两大类,并进一步把“天灾”分为洪、涝、旱、震、虫、疫,这就非常准确把把“疫”定位为威胁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而不是国家安全的内容。按照这种定位,新冠疫情是威胁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而不是国家安全的构成要素,不是国家安全的内容,不是国家安全。如果进一步把“疫”这个概念扩展为“生物威胁”概念,那么新冠疫情则应被准确称作“生物威胁”,而不能被说成“生物安全”。把新冠疫情说成是“生物安全”,不仅是对“生物安全”和“生物威胁”两个概念的混淆,而且是对“生物安全”和“国家安全”概念的“泛化”,是没能严谨准确地认识和定义“生物安全”“国家安全”这两个概念的结果。
为了更好说明什么是“国家安全”概念的“泛化”和什么不是国家安全的“泛化”,可以把“四面一体国家安全体系”中作为第一个方面的国家安全本身准确称作“国家安全”,其具体构成要素都是国家安全,都是国家安全包括的内容;而把其他三个方面的事情,包括各种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各种威胁国家安全的因素及保障国家安全各种体制机制和实践活动等,则不是国家安全“本身”,因而不能称作“国家安全”,而只能称作“国家安全相关事情”,即“国家安全相关”。所有“国家安全相关事情”都不是国家安全,不是“国家安全”包括的内容,而只是国家安全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是“国家安全体系”包括的内容。根据余潇枫教授“在安全研究中引入‘场’与‘场域’的范畴”[14]的观点,可以把整个国家安全体系理解为一个“安全场”,一个“国家安全场”。这个“安全场”或“国家安全场”,既包括“国家安全本身”,也包括各种“国家安全相关”,但其中的“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相关”则有明确界线,必须严格区分,不能混为一谈。在这个“安全场”或“国家安全场”中,把交通安全置于“国家安全”之中,认定“交通安全也是国家安全”“交通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内容”,不仅不是“国家安全”概念的“泛化”,而且还是“国家安全”概念的进一步完整化、科学化。[15]相反,如果把“国家安全场”中的各种“国家安全相关”,例如影响国家安全的国民素质、威胁国家安全的恐怖主义、保障国家安全的军事活动等,加在“国家安全”上,那么就是“国家安全”概念的“泛化”。
六、小结
我们之所以对“国家安全”与“国家安全相关”进行区分,之所以郑重其事地研究“国家安全包括什么”和“国家安全不包括什么”这个问题,之所以不厌其烦地举出一些例子说明这个问题,主要是因为在当前国家安全学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中,既存在把国家安全内容的合理丰富和充实说成是国家安全“泛化”的情况,也存在讲国家安全特别是其包括的各种“安全”时,例如讲科技安全、文化安全、信息安全等时,把许多不是国家安全或不是国家某方面安全的相关问题纳入其中的问题;例如把不是科技安全的许多其他科技问题纳入科技安全概念中,把不是文化安全的许多其他文化问题纳入文化安全中,把不是信息安全的许多其他信息问题纳入信息安全中,从而扩大了相关“安全”的范围,泛化了相关“安全”的概念。
总之,当前存在的国家安全“泛化”问题,并不是把某些非传统的或小的“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之中,例如把食品药品安全、交通安全、住房安全等纳入国家安全之中——这些都不是国家安全的泛化,而是把一些不是“安全”的相关问题放在相关“安全”概念和“国家安全”中,例如把科技研发中的许多具体问题包括科技成就等放在科技安全概念中,把文化领域的不是安全的许多具体问题如文化多样性等放在文化安全概念中,把影响国家安全的各种因素放在国家安全概念中,把威胁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因素放在国家安全概念中,把保障国家安全的各种活动、措施、能力和具体的体制机制等放在国家安全概念中——这才是名副其实的国家安全“泛化”。为了避免把各种不是“泛化”的问题说成国家安全的“泛化”,以及把许多不是安全的事情置于安全概念之中,且认识不到这才是国家安全的“泛化”,我们严格区分了“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相关”,深入研究了“国家安全包括什么”和“国家安全不包括什么”问题。只要科学严谨地搞清了“国家安全包括什么”和“国家安全不包括什么”,才能清醒而科学地认识国家安全概念“泛化”问题,才可能避免把不是“泛化”说“泛化”,也才能避免对真正的“泛化”视而不见,认识不足。(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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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加快构建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研究”(23AZD067)
原题《国家安全“本身”与“相关”——“国家安全包括什么不包括什么”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