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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威(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院长)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支持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发展、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强化组织保障四个方面,提出18项举措,为我国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作出全面、系统部署,对塑造对外贸易发展新动能、加快建设数字中国、贸易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有关“创新发展数字贸易”“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等要求,因此要从“创新、开放、改革”三个角度全面深入理解《意见》内容。
做好创新发展数字贸易大文章
激发数字贸易业态活力
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2019年至2023年,全球数字化交付服务出口年均增速达10.8%,高出同期服务出口增速4.9个百分点。2023年,我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进出口规模达2.7万亿元,同比增长8.5%,充分展现出数字贸易的强大韧性,未来仍有巨大发展潜力。《意见》以创新为驱动支持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发展,通过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进一步激发数字贸易业态活力,有利于将数字贸易打造成为我国外贸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
一是加快数字贸易内容创新。《意见》提出,“积极发展数字产品贸易”“持续优化数字服务贸易”等举措,旨在通过数字贸易内容创新,优化数字贸易结构,推动数字贸易“质”的有效提升。我们要扩大数字音乐、线上演播、数字影视、网络游戏、数字出版等领域出口;促进数字金融、在线教育、远程医疗等数字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加快发展通信、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卫星导航等领域对外贸易,打造新时期数字贸易发展新优势。
二是加快数字贸易技术创新。《意见》提出,“利用全球创新资源和数字技术,提升数字内容制作质量和水平”“加强基础软件和底层技术等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创新”等。技术创新是数字贸易发展的重要引擎,《意见》通过推动技术创新夯实数字贸易发展“底座”,有利于赋能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我们要加强数字技术研发支持,促进成果转化及与其他行业的融合发展;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数字贸易领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加快贸易全链条数字化赋能,提升便利化水平等,为数字贸易创新发展奠定坚实技术基础。
三是加快数字贸易模式创新。《意见》提出,“加强数字应用场景和模式创新”“发展云外包、平台分包等服务外包新业态新模式”等措施。模式创新有利于通过重新组织数字资源、交易和价值创造方式,推动数字贸易提质增效。我们要推动服务外包数字化转型;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提升数据质量,规范交易行为,逐步形成较为成熟的数据贸易模式;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带”模式发展;构建大中小企业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良好生态模式,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
做好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大文章
积蓄数字贸易发展动力
随着数字技术快速迭代,数字贸易的应用场景和业态模式在加快演进,基于传统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制度已经不能适应贸易对象与贸易方式的数字化演变,对完善数字贸易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意见》以制度型开放为手段积蓄数字贸易发展动力,从破除阻碍数字贸易发展制度障碍、优化数字贸易发展的制度供给两方面,构建和完善数字贸易创新发展的制度框架,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一方面是破除阻碍数字贸易发展制度障碍。《意见》提出,“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等举措。推动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需要统筹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鼓励外商扩大对电信、互联网、文化等领域投资,夯实产业基础,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持久动力。同时,跨境数据流动影响着数字贸易从订购到交付的各个环节,需要促进数据跨境有序流动,为数字贸易发展保驾护航。目前,我国在数字领域市场准入、数据跨境流动方面仍有制度障碍,应加快落实《意见》任务,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动电信、互联网、文化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鼓励外商投资;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提高数字贸易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健全并落实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有序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基础,促进数据跨境有序流动。
另一方面是优化数字贸易发展的制度供给。《意见》提出,“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完善统计体系”“打造数字贸易高水平开放平台”等内容。目前,我国数字贸易发展迅速,对法律、法规、标准、统计等制度需求急迫,需要瞄准数字贸易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快优化数字贸易制度供给,把数字贸易培育成为带动支撑数字化转型、引领经济、建设数字中国的有力引擎。应推进数字贸易领域相关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数字贸易地方性法规;加强数字贸易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加快数字贸易领域标准制修订;建立健全数字贸易统计监测预警体系,适时发布数字贸易统计数据;支持与有关国际组织、重点国家及研究机构开展统计交流合作;编制发布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和相关指数,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做好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大文章
增强数字贸易治理能力
当前,国际社会加快通过合作推进数字治理体系构建,数字贸易治理合作方兴未艾。但是,各个国家对数字贸易治理的侧重和诉求不同,短期达成各国政策趋同、形成相似治理体系难以实现。我国依托数字贸易发展基础,深化国内数字贸易治理改革,并为全球数字贸易治理贡献“中国方案”,既是发展所需,也是时代所盼。《意见》以全面深化改革为路径增强数字贸易治理能力,从对标规则推进国内改革、主动深化改革推动完善全球数字贸易治理两方面,促进国内外规则衔接,提高我国数字贸易领域话语权。
一方面是对标国际规则,推进国内数字贸易治理改革。《意见》提出,“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目前,世界贸易组织、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等多边合作机制以及《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区域性经贸合作协定均在积极进行数字贸易治理合作探索。我们要借鉴先进规则经验,加快对接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推进国际数字贸易治理改革,增强我国数字贸易治理能力。应积极推动加入CPTPP和DEPA进程,鼓励数字领域各类改革和开放举措在有条件的数字服务出口平台载体、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开展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为全国数字贸易治理改革探索经验;借鉴经济数字化国际税收规则,深化国内数字贸易相关税收改革,完善税收监管方式,促进税收利益分配更加合理、税收负担更加公平。
另一方面是主动深化改革,推动完善国际数字贸易治理体系。《意见》提出,“深化数字贸易国际合作”“加快构建数字信任体系”“加强数字领域安全治理”等举措。目前,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超过50万亿元,总量稳居世界第二,是全球最大跨境电商零售(B2C)出口经济体,在部分数字贸易领域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意见》中的改革举措有利于推动将我国数字贸易规模优势转化为国际规则优势,推动完善国际数字贸易治理体系。我们要主动深化数字信任体系改革,加快数字贸易认证体系建设,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国际互认,推进全球构建完善数字信任体系;加强数字领域安全治理改革,建立健全数字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评估和应对机制,持续推动全球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供应链开放、安全、稳定、可持续;改革优化数字领域国际合作机制,加强与东盟国家、中亚国家、金砖国家、上合组织成员国等数字贸易合作,彰显大国责任与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