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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韬(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院长,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瑞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互联网发展研究院)
随着数字社会的深入发展,全球数字治理面临着权利不平等、规则不健全和秩序不合理等诸多挑战。从本质上看,这些问题是全球数字参与权、发展权、获益权和治理权的不均衡、不协调、不平等造成的。面对数字化给全球治理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原有的概念和范式呈现出一定的解释力不足的问题。新的问题需要新的分析视角和理论解释框架,而“数字平权”则为解释这些新问题和新挑战提供了可能。
全球数字治理中的不平等及其治理
数字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尤其是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加速迭代和跨界融合,数字技术已经深人渗透到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人类文明进人到数字社会新阶段。技术乐观主义者对数字社会寄予厚望,认为以网络媒介为代表的去中心化、多元化传播,将使个体言论更加平等自由,推动民主化进程,最终形成人人平等的“数字理想国”,这一理想国被认为将比各国政府“此前所创造的世界更加人道和公正”。然而,数字技术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升民众福祉的同时,也逐渐显露出双刃剑效应,尤其是它带来了全球范围的权力转移与重塑,引发数字鸿沟加剧、数字发展能力差距拉大、数字规则不平等、数字秩序不均衡等诸多全球数字治理问题与挑战。
一方面,从全球数字交往来看,由于数字技术发展和应用不均衡,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网络主权、数字安全,数字治理规则制度等方面的博弈与对抗始终存在。美国凭借其数字技术的先发优势,成为全球唯一的数字超级大国,并通过数字技术的加速裂变,在各个领域使用其全球数字强权。西方国家对全球互联网基础资源配置的垄断,使得数字技术欠发达国家的网络主权、安全和利益受到侵蚀,失去平等参与、发展与治理的机会。数字技术欠发达国家在数字经济贸易、数字安全防护、数字治理参与等方面的话语权严重不足,一些国家和地区甚至沦为“数字附庸国”。与此同时,以非政府国际组织、特定网络组织、跨国超级平台为代表的“非国家行为体”日益成为一支重要力量,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话语权越来越大,使得公共权力从国家行为体向非国家行为体逐渐扩散。全球层面数字资源不均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问题加剧,不同国家主体在数字参与权、发展权、治理权上的数字权利与数字权力的不平等现象突显。
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平台企业吸引越来越多的海量用户,数字社会权力逐渐向平台转移。比如,拥有30亿用户的脸书母公司“元”就被曝光通过操控网络搜索展示信息和推荐有政治倾向的信息来操控美国总统大选,其算法推荐被指放大了民族地区仇恨,各国错误信息和政治动荡,并由此加剧了种族暴力,伤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加大了社会分裂。不同个体、群体与组织之间的数字权力转移与数字权利不平等问题也日益显现。在个体层面,由于对数字技术和数字资源占有的差异,逐渐形成新的“数字富人”与“数字穷人”数字财富差距日益增大。截至2024年4月底,微软、苹果、英伟达、谷歌母公司“字母表”亚马逊、“元”和特斯拉等互联网巨头企业总价值已经接近14万亿美元,相关企业高管的年薪甚至也高达数千万美元。在群体层面,数字欠发达地区人群、老年群体等由于数字技能不足,逐渐在数字社会成为弱势群体。比如,各类新闻报道中频繁出现老年人因不会使用数字产品而面临出行困难的报道。上述群际数字鸿沟尚未很好解决,而由于父辈之间的数字鸿沟,给下一代带来的代际鸿沟已经愈发突显。据《第5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3年12月,我国城镇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83.3%,而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66.5%,城乡之间依然存在较大差距。这样的差距也进一步扩大了群际、代际之间的数字不平等。
在组织层面,平台型企业尤其是跨国互联网企业作为新兴组织,拥有海量用户、掌握网络流量资源和媒介议程设置权力,在社会治理,公共服务乃至国际交往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逐渐形成一种超越于国家、政府、个人等主体之上的新型权力,造成多元主体之间的数字不平等。此外,近年来,国外拥有超强智能算法的平台型企业,利用技术不对等、信息不对称参与国家政治,甚至直接影响到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尤其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普及,使得智能机器人成为数字社会建构的“非人类行动者”。AI技术的迭代更新,使得数字鸿沟进入到“AI沟”时代,“人一机”互动下的权责关系成为数字不平等需要关注的新领域。
面对纷繁复杂的全球数字社会问题,国内外学界提出了一系列主张。阿尔文·托夫勒在《权力的转移》中首次提及“信息沟壑”“电子鸿沟”等相关概念,认为对信息资源的占有成为“控制权力转移”的关键,此后围绕“数字鸿沟”的探讨日益深入。曼纽尔·卡斯特在谈及数字鸿沟时指出,尽管当今世界互联网接入上的技术不平等似乎在减少,但基于数字技术利用的“知识鸿沟”却在增加,即人们在“如何将信息转换成知识,将知识转换成行动的能力”上的差距在不断增加。凡·迪克更认为,数字不平等已经影响到社会网络中权力和地位的不平等乃至造成公民参与机会的不公平。邱林川等人通过实地调查研究指出,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之间对信息资源占有之间的差异日益扩大,这种数字不平等直接导致了社会阶层的分化。此外,现有文献还对各个领域数字不平等进行了分类研究,集中在数字教育公平、数字民主参与、数字民生普惠等方面。总体来看,既有的理论范式和概念框架解释力不足,新的挑战需要新的分析视角,新的问题呼唤新的解决方案。
从“数字平等”到“数字平权”
目前国内外学界对于“数字鸿沟”“数字不平等”等主题的探讨,虽然涉及数字权利与数字权力相关问题研究,但这些概念的包容性,解释力对于当下纷繁复杂的数字社会问题已显不足,学界尚未形成一个聚焦数字“平等”,能够兼顾“权利”与“权力”两个向度上的平等价值追求与社会行动取向。本文在认真梳理相关文献研究基础上,提出“数字平权”概念,试图对数字社会平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 “数字平权”的概念
所谓“数字平权”,是指在数字化生存与交往中,不同主体在参与数字社会共同体建构中所应享有的平等权利和平等权力,包括价值理念与社会行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数字技术利用、数字资源共享、数字红利普惠的权利诉求;另一方面是对数字发展规划、数字资源分配、数字规则制定的权力博弈。“数字平权”一词是人们在数字时代呼唤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数字生活方式的语词符号。语词作为一种符号系统由“能指”(Signifier)和“所指”(Signified)两个部分组成,“能指”指语词的词形或词音,“所指”指语词所表示的对象或意义。从能指来看,“数字平权”是“数字”与“平权”两个词的组合,作为中文表述中的偏正结构,前者用来修饰和约束后者,特指限制在“数字”社会中的“平权”;从所指来看,“数字”是生成场域,“平权”是存在本质,表明是在数字社会建构的、有别于一般平等诉求的特殊样态。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数字”既指代数字技术,也指代数字资源;既是将数字作为一种技术工具开展平权行动,也是将数字视为一类资源作为被平权的对象。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追求幸福的欲望只有极微小的一部分可以靠观念上的权利来满足,绝大部分却要靠物质的手段来实现”,平权除了精神上的平权理念、政治法律上的平权条文还必须有物质实践上的平权手段、平权行动,平权理应具备“理念一行动”的双重面相。在实际平权行动中,人们不再满足于被动享有政治法律上平等的客体地位,享有价值观念上被动“权利”的“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而是更注重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社会资源分配的主体地位,诉诸社会行动主动“权力”的“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换言之,“平权”概念具有“权利”与“权力”的双重属性,分别对应“理念”和“行动”这两个面相,既追求平等理想,也重视实现平等的物质手段、实践载体和现实媒介。因此,所谓“数字平权”,是指在数字化生存与交往中,不同主体在参与数字社会建构中所应有的平等权利和平等权力。
在本质上,“数字平权"既是一种对平权理念的社会价值追求,也是一种诉诸平权行为的社会实践,是数字社会共同体成员开展自我身份认同建构的过程。这一过程呈现出“权利”与“权力”两个基本向度,即“作为权利的平权”和“作为权力的平权”:一方面是受到作为“他者”的其他共同体成员承认的消极认同,表现为“权利”认同向度,包括数字环境接入、数字技术利用、数字红利普惠等方面的权利诉求;另一方面是自我意识主导下的积极认同,表现为“权力”认同向度,包括数字资源分配、数字规则制定、数字话语表达等方面的权力博弈。
(二)数字平权的基本要素
数字平权具有“理念一行动”的双重面相,对其基本要素的探究可以从这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一方面,作为一种社会价值理念,数字平权需要人们树立平权意识、形成平权目标并达成平权共识。另一方面,作为一种社会实践行动,数字平权需要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中开展基于平权共识的认同性互动。不难看出,数字平权的双重面相实际上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在不同的社会情境中,应该如何树立平权意识,达成平权共识,开展平权行动?理念是行动的方向而行动则是理念的归宿。如果没有平权意识的觉醒和价值诉求伸张,平权行动也就无从发起;而如果没有平权行动的开展,客观不平等和主观不平等也无法得到有效弥合。
韦伯在考察经济社会发展时指出,社会行动是“以他人过去、当前或预期未来的表现为取向”的行动,只有在个体行动考虑到他人的需求、针对他人的表现且指向有意义的互动层面时才可以称之为社会行动。吉登斯也指出,社会行动指向“事件世界”,是作为一种社会建构力量、具有结构二重性的能动行为,这种“事件世界"包括“行动者本身、情境的社会和物理特性、他人的行动即能动的对象等"。也就是说,社会行动至少包含着“谁去行动”“在哪里行动”“具有意义的能动性互动"三个部分。由此观照数字平权概念,基于对数字社会共同体成员之间平等原则的认同,数字平权应该包括行动主体、行动场域、认同性互动三个基本要素(见图1)。
图1 数字平权的基本要素
数字平权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和社会行动,是行动主体在不同的场域中开展认同性互动的过程,其目标是构建平等互惠的数字社会共同体。显然,在这三个基本要素中,行动主体是核心要素,是否存在平等权受损的主体,决定着平权行动的发起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行动场域限定了平权行动的实践范畴,并对平权行动的过程进行规范和限定;认同性互动关系着平权行动的成败,关系到能否达成各方一致的平权共识和平权结果。
首先是行动主体要素。在数字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公民等多元主体在不同领域参与数字社会共同体建构,这些主体既是数字社会共同体的建构主体,也是数字平权的行动主体。值得注意的是,数字平权的主体具有多层级性,不同层级的主体在平权行动中也呈现出复杂性和交叉性的特点。简单来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国家一社会”“个体一社会”这两组传统的社会关系始终存在,且成为数字平权的重要内容。在国家主体层面,面对国际交流合作事务,各国往往由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软件系统水平等发展不平衡,在合作事项中的数字权益不对等,此时数字平权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以国家为单元的行动主体之间;面对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事务,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不同地区政府之间、不同政府管理部门之间、不同社会组织之间、不同行业企业之间、不同社会阶层群体之间,以及不同层级的各类主体之间,都会发生纵横交错的数字平权关系,从而引发数字平权行动。概言之,数字平权既是同一层级主体之间享受平等权益的权利对等、互惠行动,也是不同层级主体之间确定彼此权利义务、限定彼此权责边界的权力分配与博弈行动。
其次是行动场域要素。由于数字社会的复杂性,数字平权也关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各个方面。在经济领域,数字技术作为一种新质生产力已经融入经济发展各个方面,尤其是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通过大数据、智能算法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提升生产效率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重要经济发展模式,数字经济在各国经济体量中的比重也越来越高。与之相伴随,数字经济活动中的平等权问题日益突出。在政治领域,针对数字安全、数据存储流动、数字科技创新、数字资源共享等全球数字体系建构,争取平等的数字参与权、发展权、治理权以及获益权已经成为各国国家交往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博弈也已经成为国际外交的重要内容。同样,在文化、社会和生态领域,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数字社会服务体系、数字生态保护和健康发展,也都需要通过为数字弱势与数字贫困国家、企业、社会群体提供更加公开、透明、自由、平等的机会,推进全球数字技术创新和应用的协同发展。
最后是认同性互动因素。平权本身既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一种主观感受,是主观意识对客观存在的反映。卢梭指出,人类社会存在着两种不平等,一种是自然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另一种是精神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前者由自然决定,后者则需要经由人们的同意和认同。在卢梭看来,人类基于认同性互动缔结社会契约,是人类社会共同体建构的重要形式,在这样的共同体中,“我们每一个人都把我们自身和我们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把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接纳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数字社会共同体建构中,基于共同体成员身份的平等,行动主体之间应秉持主体间的平等原则。当成员的平等权益遭受损害时,数字平权成为确保共同体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其合法性与正当性不言而喻;而围绕权利与权力的认同性互动乃至共识的最终形成,则是数字平权的最终目标。
数字平权的关系维度与实践进路
数字平权包括“数字权利”与“数字权力”两个基本向度,两者的存在都以数字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为前提。数字平权作为社会理想和社会行动,需要协调各方数字行动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其实践成果也必然要以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融洽为重要的评判标准。数字社会建构的行动者主体不局限于人类因素,也向技术性因素扩展。马克思在考察技术对社会建构的重要性时指出,“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为首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为首的社会”。事实上,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到数字社会,人类社会史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被视为一部人与技术的互动互构史。在此过程中,技术不再是与“人”割裂的客体,而是作为“非人类因素”参与社会建构的内生性力量。尤其是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普及应用,AI机器人成为与“人类行动者”并行的“非人类行动者”。
(一)数字平权的关系维度
当前,在全球数字社会建构过程中,主要存在着国家与国家、人与人、人与智能体三大关系领域。如图2所示,三大关系领域主要存在着“国际”“群际”“人际”“代际”“超人际”的五际关系维度,分别对应着国家(地区)关系、社群组织关系、个体关系、代际关系以及人类与智能体关系。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五际关系维度并不是理论上的逻辑周延维度,而是在数字社会建构过程中最具代表性的实践维度。
图2 数字平权的“五际”关系维度
从国际关系维度来看,由于数字技术发展和应用不均衡,各国在数字主权、数字信息安全、数字治理规则制度等方面的博弈与对抗始终存在,数字发达国家、数字欠发达国家之间的数字不平等日益加剧。个别西方国家凭借信息技术优势,垄断了全球互联网基础资源配置、议程设置、规则制定、话语阐释,导致公正规则供给不足,合理制度缺失,基础资源分布与配置严重失衡。以根服务器为例,目前全世界共有13台根服务器,其中1个为主根服务器,放置在美国;其余12个辅根服务器中,其中9个放置在美国,欧洲2个位于英国和瑞典,亚洲1个位于日本。2003年伊拉克战争期间,ICANN终止对伊拉克顶级域名“.iq”的申请和解析工作,所有以“.iq”为后缀的网站从互联网蒸发。与此同时,由于全球数字技术发展不均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数字发展落差进一步扩大。此外,各国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威胁和风险日益突出,并逐渐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军事等领域传导渗透。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面临较大风险隐患,网络安全防控能力薄弱,难以有效应对有组织的高强度网络攻击。
从群际关系维度来看,不同地区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不同性别之间,因数字技术接入和使用造成的群体性数字鸿沟依然存在。据《全球发展报告》统计,城市互联网用户占比是农村互联网用户占比的两倍多,全球移动互联网用户中女性比例比男性少15%。与此同时,利用数字教育手段来提升自身数字可行能力的“知识沟”也在扩大,即接受数字教育程度较低的群体容易成为数字社会的弱势群体。因此,弥合群际关系维度上的数字鸿沟成为当下数字平权的重要内容。除了上述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群体之外,拥有大量用户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也借助排他性的数字技术优势,不断强化自身的数字“独占”地位,不同平台、网络社群等主体间的数字不平等也呈现出新的特征。
从人际关系维度来看,数字技术已成为社会阶层流动的重要因素,形成新的数字不平等。掌握优势数字技术和优质数字资源的个体,能够在数字经济浪潮中迅速积累大量财富,成为“数字富人”;而数字弱势群体则沦为“数字穷人”。数字富人群体的出现,将进一步追求更多的社会权力乃至政治权力;而日益扩大的数字贫富差异,可能引发一系列新型社会矛盾和风险。在政治层面上,数字弱势个体缺乏网络空间话语权,无法运用数字技术为自己发声,也无法获取数字公共参与的平等机会;在经济层面上,掌握较高数字技术与资源的个体,能在就业收入、教育等多个领域占据优势地位,而相应的弱势个体则会面临更加艰难的社会处境。
从代际关系维度来看,同一历史时期不同世代人之间存在着数字不平等,也存在着因数字社会资本“代际遗传”而导致的不平等。具体而言,由于数字素养的差异,一些老年人无法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获取相应信息、提升数字可行能力,逐渐落后于数字新生代,成为智能社会“弱势群体”;由于不同家庭之间的数字社会资本差异,同代人之间的智能鸿沟也会传递给下一代人,从而加大数字不平等的“代际遗传”风险。此外,一些数字同辈群体社交平台设定了准入年龄门槛,在特定数字公共事务议题中对不同辈群体实行不同的权利政策,从而造成数字参与权的不平等。实际上,当前代际平权关系的问题更多体现在推出各类数字政策时,未能针对不同代际群体的特点进行包容性适配,从而导致数字权益的不平等。
从“超人际”关系维度来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使得人与智能体之间的平等问题日益突显。当前,超人际关系维度主要表现为人类与人工智能机器人之间的“人一机”关系。尤其是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快速发展,基于人机对话的互动更为频繁,人与智能机器人的关系成为值得关注的话题,而智能机器人是否能够具有情感意识、能否成为独立的数字权利(权力)主体、应该具有哪些数字权利(权力)等也成为严肃的问题域。此外,在数字平权实践中智能机器人涉及制造商、使用商及普通用户三个关系对象,分别对应智能机器人的程序信息权、服务业务信息权和用户使用信息权,这三者彼此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独立并存,这也为智能机器人作为独立的数字权益主体保留了可能空间。可以看出,在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超人际关系维度中,数字平权既有人类与其他智能主体在数字社会的平等共存权、发展权,也有对由自身数字实践所产生数据的平等处置权,以及对数字社会共同体的平等治理权。因此,包括未来机器人在内所有可能的智能主体,都会形成新的数字平权关系。由于技术的双刃性,数字技术对人类平权价值取向的异化、数字资本对平权行动的诱导等风险都值得引起警惕。
(二)数字平权的实践进路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应用的快速发展,全球人工智能博弈进入了话语权、规则制定权和治理权博弈的白热化阶段。如何进一步释放数字平权理念的价值、开展数字平权共同体建构、实施数字平权行动,对于抵制数字霸权主义,推动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数字技术和数字资源共建共治共享,推动人类社会数字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倡导数字平权的全球数字治理理念
当前,各国博弈的焦点从数字技术发展与数字资源利用的“数字权利”,向数字治理规则制定的“数字权力"转移,而数字治理规则的制定,最为关键的是规则出台所依据的原则、目标等。因此,面向全球数字治理新形势,需要一种能够立足道义制高点、支持各国平等参与全球数字治理的思想武器,才能真正推进人类社会数字平等的新进程。“数字平权”理念作为一种思想武器,对于在全球数字发展的各个领域开展数字平权行动,抵制数字霸权主义,推动全球数字共同体建构等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可从道义上彰显我国作为人工智能大国的责任担当,而且有助于构建公正合理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新秩序,推动各国之间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平等合作与交流,共享数字发展成果。
2. 构建数字平权的数字社会共同体规则
随着数字社会的不断深入发展,数字平权更多呈现在日常生活中的群际、人际、代际、超人际(人机)等关系维度,表现为平等的权利主张,权力诉求及平权行动。在数字社会共同体建构的过程中,数字平权是一项重要的原则。在国际事务上,以数字平权作为开展各项事务的最大公约数,在互助尊重数字平等的基础上,无论各国数字发展快慢、技术强弱,其参与权、发展权、治理权都应当是平等的,在联合国等国际社会框架内都应得到有效的制度性保障;在国内事务上,加强在群际、人际、代际、超人际(人机)等关系维度的数字平权制度体系建设,聚焦数字技术发展和数字资源利用、处置、治理等权益平等,构建成员之间互相包容和平等的数字社会共同体。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全面深入应用,从弱人工智能向强人工智能的跨越发展,人类数字社会发展也将进入到智能社会阶段,可能会加剧人机安全、人机权益和人机主体性等方面的博弈风险,需要以数字平权为核心制度原则,为构建人机和谐共善的智能社会共同体保驾护航。
3.开展数字平权的社会行动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应用,尤其是各类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数字生产传播与再生产推动着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的数字化转型变革,人类社会已经进入到全面数字社会建构时代。为此,应该以数字平权作为数字社会行动的基本规范,在国际、国内两个向度上加强平权制度设计,开展平权社会行动。将数字平权作为不同主体数字行动的基本规范,反对数字霸权主义,以数字发展道路和管理模式的独立,来维护国家数字安全和数字社会发展的外部环境;并从各个关系维度入手,积极开展数字援助、数字扶贫、数字教育、数字培训,弥合群际、人际、代际和超人际(人机)之间的数字鸿沟,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技术水平提升、数字伦理道德规范、数字综合素养培育等方面发力,提升多元数字行动主体共同参与数字社会建构的可行能力,确保数字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数字平权不管是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追求还是一种社会行动,其平等权目标的实现是十分复杂的,在实践中也会遇到各个主体之间数字利益博弈的现实困境。因此,在以数字平权作为核心理念、推进数字平权作为数字社会共同体建构最大公约数、坚持数字平权行动规范的同时,还应加强数字平权相关学理、法理研究,不断提升我国在全球数字治理体系建构中的话语权。另外,在各个不同“场域”开展错综复杂的数字平权行动时,确保不同行动主体以平等的数字社会共同体成员身份开展认同性互动,是一切行动的基本前提。在数字平权行动中,各个行动主体对自身平等权利与权力的诉求,需要通过与他者的互动交往,开展位置关系再生产来实现。在数字社会蓬勃发展的当下,数字平权不是一种大小相同的平均主义,而是人类拥抱数字未来应有的社会价值追求,是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高度面向数字未来创新跨越发展的共同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