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主提出减排目标,体现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和成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改变了以工业为主导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发展方式,重视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满足社会消费,使轻、纺工业有了迅速发展,重工业比重持续下降,1978―1999年间重工业在工业总产值中比重由56.6%
世界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发展阶段的普遍特点是能源消费弹性大于1.0,能源消费的增长速度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并持续15―20年直至工业化完成。
例如,日本从1960~1974年,其国内生产总值能源强度增长了23%,体现了工业化阶段国内生产总值能源强度呈上升趋势的特点和规律。
我国当前仍处于工业化的中级阶段,“十五”期间国内生产总值能源强度上升趋势即代表了我国目前发展阶段的“通常基准情景”(即国外讲的BAU)。我国提出的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下降40%―45%的目标,即是实现比基准线偏离40%―45%。
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阶段大幅度降低国内生产总值的能耗和碳排放强度,实现从“基准线”的大幅偏离,是已完成工业化的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过程中没有实现的,没有先例可循,需要我们通过艰苦卓绝的努力才能实现。为实现这个目标,我国所采取政策和措施的力度是很多发达国家所不及的,所取得的成效也是最显著的。
例如,我国2006年到2009年上半年,三年半淘汰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小火电机组5400多万千瓦,相当于英国总装机容量的70%。对风电装机和光伏发电装机分别给予600元/KW和20元/Wp的补贴,实行上网优惠电价,可再生能源供应量2008年比2005年增长50%以上,年均增长14.7%。对企业节能给予200―250元/tce的奖励等。在“十一五”期间,我国为实现国内生产总值能源强度下降20%左右目标的附加投资将超过10000亿元。
据汇丰银行统计,在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投入中用于绿色投资比例我国占34%,仅次于韩国居世界第二。从2005―2009年上半年,实现环比节能约3.5亿tce,减排二氧化碳8亿吨,扭转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强度上升的趋势,二氧化碳排放也实现了比基准线的偏离。“十二五”和“十三五”期间,随着节能难度加大,而且随着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实现相同的碳强度下降指标所需的二氧化碳减排量也将增大,因此实现国内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强度下降40%―45%的目标的资金和技术投入将比“十一五”期间更大。
综上所述,我国自主提出的二氧化碳减缓目标,是一个高标准和具有挑战性的目标,也展现了我国实现低碳发展的决心和信心。
坚持《公约》原则以及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积极促进全球长期合作行动的进程
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提出的《哥本哈根协议》,重申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要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各自的能力,加强全球长期合作行动要基于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发达国家历史、目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的高人均排放,对气候变化应负主要责任。“人均累积排放”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历史责任,也反映了一个国家利用有限大气空间容量为自身现代化发展中基础设施建设和财富积累所做的累积贡献,是公平原则的一个度量。
自1850―2005年,发达国家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为940吨,是中国88.1吨的10倍多。如果按2050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减半、发达国家减排80%测算,从1850―2050年的世界人均累积二氧化碳排放平均应为560吨,发达国家早已超过其应有限额,发达国家中近期要大幅度减排,为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腾出必要的空间。发展中国家在排放空间被严重挤占的情况下,要协调经济发展、消除贫困与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关系,走上低碳发展的道路就需要得到资金和技术的支持。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转让技术、帮助进行能力建设是《公约》下的义务,也是对其过多挤占发展中国家发展空间的补偿。
发展中国家生态环境脆弱,正在面临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适应气候变化正是当务之急。而且发展经济、消除贫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仍是发展中国家的首要任务。
当前全球尚有24亿人以煤炭、木炭、秸秆为主要燃料,有16亿人没用上电。而发达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有三分之二左右发生在消费领域,应该大幅度降低过高的人均消费排放,抑制奢侈排放。
当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行动之所以进展缓慢,主要原因在于有些发达国家不愿承担《公约》、《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下应承担的义务,但同时又力图对发展中国家施加《公约》、《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以外的义务。我国一方面要加强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和协调,争取合理的排放空间和公平发展的权利,同时也要积极推进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行动,展现负责任大国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