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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的发展与进步

2009-09-22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四、民族文化得到保护

历史上,新疆各族人民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文化,为中华文化的发展作出了独特贡献。由于历史上地处“丝绸之路”的要冲,使新疆文化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民族性特征。新疆各地区、各民族的文化积淀深厚、文化形态多样、民间文艺丰富多彩。多年来,国家有计划有组

织地对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翻译和出版,保护少数民族名胜古迹、珍贵文化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形成了政府主导、学术支持、社会参与的保护格局,使各民族优秀文化遗产得到了继承和发扬。

少数民族音乐舞蹈在新疆民族文化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疆通过建立各级艺术表演团体,成立艺术院校、艺术研究所等机构,抢救、搜集、整理、保护了一大批民间音乐舞蹈作品,通过培养一代又一代各类艺术人才,使传统的民间音乐舞蹈后继有人,并且不断发扬光大。20世纪90年代,先后编纂出版了《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新疆卷》、《中国戏曲音乐集成・新疆卷》、《中国民间歌曲集成・新疆卷》、《中国民族民间舞蹈集成・新疆卷》等集成系列丛书,使新疆各民族优秀传统乐舞艺术的各个门类以音、谱、图、文、像的形式全面集中保存下来。

维吾尔“十二木卡姆”是集歌、舞、乐于一体的维吾尔古典音乐套曲,被誉为维吾尔族“音乐之母”,也是中华民族音乐文化瑰宝。新中国成立前夕,“十二木卡姆”已濒临失传。新中国成立不久,当时的新疆省人民政府即于1951年8月将“十二木卡姆”列为重点抢救的艺术品,组织力量对木卡姆艺术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普查、搜集和整理工作,并于1955年完成了录音、记谱和歌词整理工作,于1960年出版“十二木卡姆”乐谱。从此,“十二木卡姆”完成了由口头传承向文本传承的转折。20世纪80年代以来,自治区成立了新疆木卡姆研究机构和艺术团,专门搜集、整理、研究和表演以木卡姆为主的维吾尔古典音乐和民间歌舞,进一步推进了木卡姆抢救、保护和弘扬工作。2003年,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被列为“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首批试点项目。2005年“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六十二阔恩尔”(意为六十二套优美的乐曲),是一种以“篑”(器乐曲)为主的配以民歌、舞蹈、弹唱等多种艺术表演形式于一体的综合艺术,是哈萨克族最具代表性的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成立专门机构,搜集、整理、出版了《阿克鹄阔恩尔》(即白天鹅套曲)。

新疆民族民间文学资源丰富。多年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自治区政府有组织、有计划地抢救、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先后搜集、整理、翻译、出版了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和乌孜别克等民族大量的民歌歌词、神话传说、民间笑话、民间故事、寓言、谚语等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学遗产。《玛纳斯》、《江格尔》、《格斯尔》(在藏族地区称《格萨尔》)等著名少数民族英雄史诗的搜集、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取得重要成果。《突厥语大词典》等一批少数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维吾尔族古典文学《热比亚与赛丁》、《帕尔哈特与西琳》,哈萨克族民间长诗《萨里哈与萨曼》等先后被整理,并翻译汉文出版。《中国民间文学集成》(新疆卷)的编纂工作已经完成。

新疆少数民族古籍文种语种多、分布广泛,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80年代初期,成立了自治区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和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全区有4个自治州、8个地区和1个地级市及部分县也相继成立了有关机构。此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抢救、搜集、整理和出版少数民族古籍的工作。截至2008年,自治区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办公室已累计搜集、登记造册的少数民族古籍达20518册(件);已整理出版少数民族古籍上百种,其中包括维吾尔族不朽名著《福乐智慧》的三种抄本影印本,哈萨克族医学名著《医药志》,以及锡伯族萨满教经典《萨满神歌》等。

为了更好地抢救、整理、研究、保护新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治区成立了“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并制定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6年、2008年,柯尔克孜族史诗《玛纳斯》、蒙古族史诗《江格尔》和哈萨克族的《阿依特斯》等63项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别列入第一、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新疆文物古迹遗址十分丰富。截至2008年,新疆已发现的文物点有4000多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8处。国家重视对新疆文物古迹的保护和修缮,文物保护立法、考古调查发掘、文物维修保护、博物陈列等取得重要进展。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指导下,自治区对重点文物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抢救维修,其中包括克孜尔千佛洞、库木吐拉千佛洞、森木赛姆千佛洞、柏孜克里克千佛洞、高昌故城、哈密回王坟、伊犁将军府等。一批代表维吾尔、蒙古、回、锡伯等少数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著名建筑,如喀什阿帕克和卓麻扎、霍城秃黑鲁・帖木尔汗麻扎、昭苏喇嘛庙、和静蒙古王爷府、且末托乎拉克庄园等,得到了妥善维修和保护。2009年,自治区启动“丝绸之路(新疆段)重点文物抢救保护工程”,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对新疆古代“丝绸之路”主干道上的大型遗址保护区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行区域性、综合性抢救和保护。

近年来,国家对喀什等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取得重要进展。喀什历史上曾是“丝绸之路”重镇,城市风貌和地域文化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但喀什处于地震多发区,老城区房屋大都简陋、陈旧,抗震及防火能力极差。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加强喀什老城区房屋的抗震性能,同时也为了更好地保护喀什古城文化风貌,2009年2月国家正式对喀什老城区危旧房改造综合治理计划立项,预计投入30亿元人民币,按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要求对其进行保护性修缮。古城改造重视对原有风貌的保护,改造后的建筑形式将保留原有建筑特征和文化特色。

各民族文化艺术在继承基础上得到发展。维吾尔族“麦西来甫”、哈萨克族“阿依特斯”、柯尔克孜族“库姆孜弹唱会”、蒙古族“那达慕大会”、锡伯族“西迁节”、汉族“元宵灯会”等民族传统文艺活动广泛开展。一批反映时代巨变的具有浓郁民族特色、地域特点的优秀剧节目,如话剧《蕴倩姆》、维吾尔剧《艾里甫与赛乃姆》,杂技《达瓦孜》,哈萨克族的《阿依特斯》、柯尔克孜族“玛纳斯奇”弹唱《玛纳斯》等剧节目相继搬上艺术舞台。进入新世纪后,大型民族歌舞《我们新疆好地方》、《天山欢歌》、《喀什噶尔》等20多台优秀剧节目先后荣获国家级奖励。

为使各少数民族语言跟进时代发展,国家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各级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机构,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研究管理。在政府的支持下,已研发出“博格达维哈柯文排版系统”、“锡伯文、满文文字处理和轻印刷系统”、“新疆2000”多文种图文排版系统、“阿拉伯文及多文种排版系统”等软件,通过制定标准和软件研制方式,为各类民族文字软件的代码、键盘布局、输入法等提供规范。

五、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

新疆民族众多。据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新疆共生活着维吾尔、汉、哈萨克等55个民族。2008年,新疆总人口为2130.8万人,其中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1294.5万人,占全疆人口的60.8%。截至2007年,百万以上人口的民族有3个:维吾尔族(965.1万)、汉族(823.9万)、哈萨克族(148.4万);10-100万人口的民族有3个:回族(94.3万)、柯尔克孜族(18.2万)、蒙古族(17.7万);1-10万人口的民族有6个:塔吉克族(4.5万)、锡伯族(4.2万)、满族(2.6万)、乌孜别克族(1.6万)、俄罗斯族(1.2万)以及东乡族。其余民族人口不到万人。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聚居地区,今天生活在新疆的各民族都是在历史上先后移居而来的。据史载,公元前101年,汉朝(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军队开始在轮台、渠犁等地屯田,后来扩大到全疆各地。公元前60年汉朝中央政府设立西域都护府以后,或为官、或从军、或经商,进入新疆的汉人连续不断。至汉朝末年,汉人在新疆各地已经形成大分散和各屯田点小集中的分布格局。汉族是较早进入新疆地区的民族之一。清朝统一新疆(1759年)后,为了移民戍边和开发新疆,清政府组织满、蒙古(察哈尔)、锡伯、达斡尔(索伦)、汉、回官兵移驻新疆,并鼓励南疆的维吾尔人到北疆伊犁,内地汉族、回族民众到新疆,发展生产。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前期,有许多俄罗斯人、乌孜别克人和塔塔尔人进入新疆并留居下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新疆共有13个民族成分,呈现以维吾尔族为主体,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混杂居住”的特点。南疆以维吾尔族为主,北疆以汉族和哈萨克族为主,柯尔克孜、锡伯、塔吉克和达斡尔等民族分布比较集中,其他民族大多为杂居。

新中国成立后,新疆的人口自由流动日益增多,多民族混居状况更为明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受市场导向作用影响,以上学、工作、经商、务工为主要目的的自发、自愿人口流动,在新疆城乡之间、北疆和南疆之间、新疆和内地之间频繁增加。2008年,新疆约有24万富余劳动力前往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务工。另外,每年还有大量的季节性流动人口在新疆境内和新疆与内地之间流动。每年8月下旬至11月的棉花收获期间,都有来自其他省市的数十万人到新疆从事棉花采摘工作。

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人口频繁流动,导致新疆的民族构成及分布格局发生了变化。一是民族成分增加。2000年,除基诺族外,中国的其他55个民族都有成员在新疆定居生活。二是各民族人口数量普遍增加。1978年到2007年,全疆人口最多的维吾尔、汉、哈萨克、回等4个民族人口分别增长了74%、61%、81%和78%。三是各民族传统居住地的本民族人口比重不断下降。南疆喀什、和田和阿克苏三地的维吾尔族人口占全疆同族人口的比例,由1944年的84.6%下降到2007年的71.5%;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哈萨克族人口占全疆同族人口的比例由1944年的83.4%下降为2007年的76.8%。四是城镇多民族混居状况更为明显。城市中的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增加。乌鲁木齐市有52个民族成分,少数民族占全市人口总数的比例由1978年的18%增长至2007 年的27%。

新疆各族人民在长期共同生活中结下了深厚情谊。60年来,新疆各族人民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帮助,共同进步,形成、发展和巩固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这既是新疆发展进步的重要内容,也是新疆发展进步的根本保证。

承认中国各民族的存在并保障其各方面的平等权利,是中国政府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根本政策,也是中国各项民族政策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在新疆,各民族公民广泛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平等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接受教育的权利、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保护和发展本民族传统文化的权利等。

60年来,为切实保障新疆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中央和自治区各级政府做了大量工作。新中国成立前,南疆部分地区尚存在农奴制残余,个别地区农奴制甚至完整保存。20世纪50年代,新疆进行了民主改革,废除了旧制度,使世代受压迫的少数民族人民得到了基本人权。少数民族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权利受到特殊保障。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新疆各少数民族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新疆代表共计60名,由11个民族成分组成,其中60%是少数民族代表。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的领导成员中,都有来自新疆的少数民族人士。自治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当地每一少数民族聚居区都有代表参加。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542名,有13个民族代表,其中少数民族代表占到65.5%,比少数民族人口在新疆总人口中的比重高出4个百分点。

在新疆,各民族间政治地位的平等主要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以实现。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使少数民族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成立于1955年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以维吾尔族为主体的民族自治地方。在维吾尔族以外的新疆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成立了哈萨克、回、柯尔克孜、蒙古等4个民族的5个自治州,以及哈萨克、回、蒙古、塔吉克、锡伯等5个民族的6个自治县,还有43个民族乡。新疆是全国唯一的三级(区、州、县)自治地方俱全的自治区。各级自治机关在历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以及干部配备上,坚持各民族平等参与、共同管理的原则,保证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各级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依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截至2008年底,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27件,通过法规性决议、决定28件,批准乌鲁木齐市地方性法规,各自治州、自治县单行条例 100 件。

国家和自治区一直把选拔、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作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关键,通过送去学习、加强培训、基层锻炼、异地交流、挂职轮换等多种形式,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优秀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人数和素质大幅提高,并保证各级各类少数民族干部的相应比例。1955年,全疆有少数民族干部4.6万人,1965年为6.7万人,1975年为9.3万人, 1985 年为20.2 万人,1995 年为27.2 万人,2005 年为34.0 万人,2008年为36.3万人,占全疆干部总数的51.25%。目前,自治区的政府主席、各自治州的州长、自治县的县长以及相应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都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绝大多数的地、州、市的专员、州长和市长以及县长、区长由少数民族干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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