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一律平等的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语言特权。自治区政府根据新疆的具体情况,于1988年和1993年相继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从制度上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和权利。新疆目前13个世居民族使用10种语言和文字。自治区及各自治州、自治县机关执行公务时,同时使用自治民族和汉语两种语言文字。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都广泛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疆日报》用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四种文字发行。新疆电视台用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四种语言播放节目。新疆人民出版社用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锡伯六种文字出版各类图书。新疆各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与音像制品中使用少数民族语文的占到70%以上。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保护各民族平等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和自治区各级政府在承认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自由的基础上,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饮食、衣饰、年节、婚姻、丧葬等方面的习俗。自治区政府每年都要对少数民族生活必需的肉食和副食品的生产和供应作出专项安排,保证各民族特需食品的生产和供应,特别注意照顾10个普遍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在新疆,每年的肉孜节和古尔邦节,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族人民都可以享受节日的假期,俄罗斯族在圣诞节、复活节也有法定假期。
民族团结,是促进各民族真正平等的保障。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反对民族之间的隔阂、歧视、仇恨和冲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在新疆,加强各民族间的团结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是做好新疆一切工作的重要保证。多年来,自治区政府大力倡导“人人都有民族团结思想,人人都讲民族团结,人人都懂民族政策,人人都做民族团结的好事。”新疆各族人民在实践中提出了“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三个离不开”思想。1982年新疆在全国各省区市中率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至今已召开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共有862个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1520名模范个人受到自治区的表彰。1983年开始在每年5月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集中、广泛地进行民族平等团结的宣传教育,至今已坚持27年。新疆的小学至大学各类学校教育中均设置民族团结及民族知识教育的课程。通过坚持不懈的民族团结教育,各民族平等团结的观念和“三个离不开”的思想不断深入人心,各民族间互帮互助、互敬互爱蔚然成风。
在新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受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影响,维吾尔族人与回族人在经商和餐饮业方面,汉族人在种植蔬菜方面,哈萨克族人在放马牧羊方面各有所长,统一的市场和相同的生产目的,使各民族相互协作,共同发展。共同的社会制度、共同的政治经济组织、共同的社区生活使不同民族成员结成同志、同事、邻居和朋友这样一些稳定的合作关系,彼此间的了解和友谊大大增强。据2004年、2005年在新疆10余个县(市)进行的一项问卷调查,城镇维吾尔族居民和汉族居民中,有两个以上异族朋友的分别占65%和61%,没有异族朋友的人分别占30%和29%。近年来,不同民族成员通婚的现象逐渐增多。在乌鲁木齐市,1980年婚姻登记中2.1%为族际婚姻(218对),2003年上升为5.9%(811对);在塔城市,婚姻登记总数中族际婚姻的比例,1995年为5.5%,2003年增至39.5%。据1987年对伊宁市一个4个民族共居的街巷的调查,在具有语言能力的141人中,会2种语言的48人,会3种语言的16人,会4种语言的6人,会5种语言的1人。每逢维吾尔、哈萨克、回等普遍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欢度古尔邦节和肉孜节,汉、蒙古等民族欢度春节,各民族友邻、同事都问好祝福,共享喜庆。
六、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新疆历史上就是多种宗教并存的地区,且一直持续至今。目前新疆主要有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道教等。中国政府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新疆全面贯彻执行这一政策,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障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中国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也有具体规定。国家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有信教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与承担相应的义务相一致。侵犯公民宗教信仰权利要承担法律责任,无论是否信仰宗教,违反法律规定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新疆,各族人民充分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信教或不信教完全由公民自由选择,受法律的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截至2008年,全区有清真寺、教堂、佛道教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约2.48万座、宗教教职人员2.9万多人、宗教团体91个、宗教院校2所。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疆赴沙特朝觐的人数已累计超过5万人,近年朝觐人数保持在每年2700人左右。截至2008年,新疆宗教界人士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担任职务的有1800多人,他们代表信教群众积极参政议政,并对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进行监督。
国家和自治区依照法律法规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多年来,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三个政府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进一步明确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等国家职能的实施等基本原则。
自治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护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宗教习惯在信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都由宗教组织和信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民事诉讼等活动。
在新疆,宗教事业正常有序发展。目前已发行了维吾尔、汉、哈萨克、柯尔克孜等文字的《古兰经》、《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古兰经》注释、《卧尔兹选编》等宗教经典、宗教书籍和汉、维吾尔文版的《新编卧尔兹演讲集》系列及《中国穆斯林》杂志,数量达到100多万册。新疆大量的清真寺被列入国家、自治区、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9年中央政府就拨款760万元人民币用于重修乌鲁木齐的洋行大寺、伊宁拜图拉清真寺、和田加麦大寺。喀什艾提尕尔清真寺、香妃墓(阿帕克和卓麻扎)和吐鲁番苏公塔,多次由政府拨款修缮。仅2008年国家就拨款3300万元人民币,用于艾提尕尔清真寺和香妃墓的修缮。
新疆现有10个少数民族的大多数群众信仰伊斯兰教,人口1130多万。伊斯兰教清真寺由改革开放之初的2000多座发展到现在的约2.43万座,教职人员由3000多人增加到2.8万多人。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成立以来,使用维吾尔语等少数民族语言授课,为全疆各地培养了489名伊玛目、哈提甫或宗教学校教师,现有在校生161人。2001-2008年,新疆伊斯兰教经文学校培训宗教教职人员达2万多人次。由各地(州、市)伊斯兰教协会举办的经文学校、经文班和宗教人士代培的塔里甫有3133名,毕业塔里甫1518名,已有803名担任宗教教职。从2001年开始,为了培养高层次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新疆先后选派47人赴埃及、巴基斯坦等伊斯兰国家的伊斯兰教高等学府留学深造。
历史上,新疆地区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的不同教派之间发生过很多冲突。10世纪中叶,信仰伊斯兰教的喀喇汗王朝和信仰佛教的于阗王国进行了40余年的宗教战争;明清时期,伊斯兰教内部进行了几百年的争斗。这些宗教之间的战争和宗教内部的争斗,严重影响了各宗教和教派之间的团结、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实施和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促进了新疆各宗教的和睦相处,信教和不信教公民以及不同宗教信仰公民的相互尊重和理解,各族群众没有因为宗教信仰的不同和教派的不同而产生矛盾和冲突。
七、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
新疆的发展与进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实现的,是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实现的,也是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的结果。离开了国家统一,离开了社会稳定,离开了民族团结,新疆的一切都无从谈起。多年来,境内外“东突”势力不顾新疆各族人民福祉,鼓吹民族分裂主义,在新疆策划组织实施了一系列暴力恐怖活动,危害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严重干扰和破坏了新疆的发展与进步。
长期以来,“东突”势力不断制造分裂活动。“东突”为“东突厥斯坦”简称,“东突厥斯坦”一词出现于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部分狂热的新疆分裂分子与宗教极端势力,将“东突”一词进一步政治化,编造了一套“东突厥斯坦独立”的“思想理论体系”。新疆形形色色的分裂分子打着“东突”的旗号,形成“东突”势力,企图建立所谓“东突厥斯坦国”分裂政权。20世纪30年代初和40年代中期,“东突”势力在外国势力的怂恿、支持下,公然打出“杀汉灭回”和“反汉排汉”等口号,制造动乱、滥杀无辜,企图分裂祖国,建立非法政权,遭到了各族人民的坚决反对。
新中国成立后,新疆形成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好局面,但是从旧中国延续下来的“东突”势力依旧存在,潜流涌动。在境外一些势力的支持下,境内外“东突”势力一再制造骚乱和武装暴乱,企图分裂国家。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的影响,境内外“东突”势力转向以实施暴力恐怖为主要手段进行分裂活动,“东突”势力的恐怖性质逐步为全世界所认识。2002年,“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简称“东伊运”)被联合国安理会列入恐怖主义制裁名单。近年来,“东突”势力为逃避打击,打着“民主”、“人权”、“自由”的幌子,极力洗刷恐怖罪名,变换手法继续从事反华分裂活动。2004年,“东突”势力在境外拼凑成立了“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简称“世维会”)。此后,“东突”势力一直在密谋策划分裂和暴力破坏活动。“东突”势力一方面加紧向意识形态领域渗透,鼓吹分裂思想,宣扬“圣战”;另一方面加紧制造暴力恐怖活动,组织、唆使中国境内的一些人出境接受宗教极端思想、分裂思想和暴力恐怖技能的培训,公开号召中国境内的极端分子通过爆炸、投毒等手段,针对幼儿园、学校、政府等目标制造恐怖事件或袭击中国武装力量和政府部门。
2008年以来“东突”势力开始新一轮的破坏活动,针对北京奥运会先后制造了多起暴力恐怖事件。特别是2009年7月5日发生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是由境内外恐怖主义势力、分裂主义势力、极端主义势力精心策划组织的,给各族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给当地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破坏。事件发生后,中央政府和自治区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队和武警部队,紧紧依靠各族干部群众,坚决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采取果断有力措施,依法坚决制止暴力犯罪行为,迅速平息事态,恢复了乌鲁木齐社会稳定。
“东突”势力对新疆的发展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东突”势力严重侵害新疆各族人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人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东突”势力大量组织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严重侵害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据不完全统计,1990年至2001年,境内外“东突”势力采取爆炸、暗杀、投毒、纵火、袭击、骚乱及暴乱等方式,在中国新疆境内制造了200余起暴力恐怖事件,造成各民族群众、基层干部、宗教人士等162人丧生,440多人受伤。2002年后,又先后在新疆境内制造多起暴力恐怖事件。乌鲁木齐“7・5”事件给各族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截至2009年7月17日,造成197人死亡(其中绝大部分是无辜群众)、1700多人受伤,331个店铺和1325辆汽车被砸烧,众多市政公共设施被损毁。
“东突”势力严重干扰破坏新疆的经济发展。一是投资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外地对新疆的投资大幅减少。在1997-1998年暴力恐怖犯罪的高发期里,新疆经济发展明显减缓,尤其是引进投资呈现下滑趋势,许多外商纷纷撤资,使新疆失去不少发展机会。1997年伊宁“2・5”事件后,伊犁地区经济在一段时间内呈大滑坡态势,房地产市场萧条,税收大幅下降,许多投资者对伊宁投资环境产生疑问,刚刚发展起来的伊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度陷入半瘫痪状态,经济状况严重恶化。二是直接冲击新疆旅游业。旅游业是新疆的重要产业。乌鲁木齐“7・5”事件给新疆旅游业带来了较大的冲击,一时间游客骤然减少,收入大幅下降。三是分散了宝贵资源。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被投入到防范和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上。四是破坏了新疆的对外交往。新疆的国际通道建设、对外贸易等受到严重影响。
“东突”势力还对地区安全与稳定构成了威胁。以“东伊运”为代表的多个“东突”恐怖组织长期在中亚、南亚等地活动,在这些地区制造了多起暗杀、纵火及袭警等暴力恐怖事件,而且还秘密参与国际恐怖组织的恐怖活动,对有关国家的和平稳定造成威胁。
“东突”势力对新疆各族人民实施的暴力恐怖活动,是对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公开挑战,是严重的反社会、反人类的暴力犯罪行为。国家统一是新疆各族人民根本利益之所在,社会稳定是新疆发展进步的前提和保障,民族团结是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之福,民族分裂是各族人民之祸。中国政府依法打击“东突”势力的破坏活动,为新疆的发展进步创造一个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符合新疆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得到了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和大力支持。
结束语
新疆的发展与进步有目共睹。
今天,新疆各族人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各族人民休戚与共、和睦相处、和谐发展,是新疆发展与进步的生命线。新疆各族人民十分珍惜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坚持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不动摇,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不动摇,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推进新疆的发展与进步。
美丽而富饶的新疆在中国人民心中的地位是崇高的,守护与建设这片土地的新疆各族人民是伟大而光荣的。当前,中国人民正在为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有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的关怀和支持,有新疆各族人民团结一心、共同奋斗,伴随国家的发展与进步,新疆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
(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